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赫山區近日相繼出臺了治理教育三亂的“八個嚴禁”,除了“嚴禁從事有償家教”、“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等條款之外,在第六個“嚴禁”中赫然出現了“嚴禁利用師生從屬關係在單獨找異性學生輔導、談話時,姦污猥褻女生”的條款,並稱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待崗或下崗處理”。
這條新聞既出,其中的“嚴禁姦污猥褻女生”立即引起了衆多評論者的口誅筆伐。在我看來,這個條款之所以受到猛烈抨擊,並非因爲“嚴禁姦污猥褻女生”本身有什麼錯,而是因爲這個條款放錯了地方———不該出現在地方教育部門出臺的禁止性規定中。
根據我國《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姦污猥褻未成年少女屬於嚴重犯罪行爲,法律條文對這種犯罪行爲的處罰作出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刑法》第236條規定,對強姦犯罪最高可判處死刑;第237條規定,對猥褻婦女犯罪可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要從重處罰)。國家法律適用於每一個人,這是不言而喻的。地方教育部門出臺的禁止性規定,毫無必要再次“嚴禁”已爲法律所禁止的行爲,如同這個禁止性規定無須“嚴禁”教師殺人放火、搶劫偷盜一樣。難道說“八個嚴禁”中沒有嚴禁教師殺人放火的條款,教師就可以殺人放火嗎?因此,這個“嚴禁姦污猥褻女生”的規定純屬多此一舉。
值得注意的是,將“嚴禁姦污猥褻女生”與“嚴禁從事有償家教”等條款並列,實際上暗含着這樣一個意思(或者說會給人這樣一種誤導):在“八個禁令”出臺之前,教師姦污猥褻女生,如同從事有償家教一樣,並沒有被明確禁止;“八個嚴禁”出臺之後,教師纔不可以姦污猥褻女生,不可以從事有償家教———這種合乎邏輯的推論結果是多麼的荒謬!
更爲荒唐的是,如果有人違反了“八個嚴禁”,給予的處罰僅僅是“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待崗或下崗”。違反其他幾項條款給予什麼樣的處罰,地方教育部門也許有權決定,但如果有人姦污猥褻女生,他所受到的處罰豈能由地方教育部門說了算?豈是批評處分、捲鋪蓋回家就能了事的?
我完全相信,益陽市兩城區的教育部門將“嚴禁姦污猥褻女生”列入“八個嚴禁”之中,其出發點是好的,本意是爲了更好地維護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健康不受傷害,但是這樣做又確實欠考慮、欠周到。這件事情所反映的深層問題是,一些教育部門不明白自己的權限到底有多大,哪些是教育部門管的事,哪些是法律管的事。兩個城區教育部門出臺的禁止性規定,竟然如此經不起推敲,存在如此大的紕漏,這恐怕纔是最令人深思、最讓人憂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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