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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釋法合法合憲
新華社發表署名文章《依法治港的必要之舉》
香港媒體27日紛紛發表評論,認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對基本法附件有關規定進行解釋,澄清大是大非的原則性問題確有必要。這對於釋除各界疑慮,平息政制紛爭,形成社會共識,更好地貫徹實施基本法,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社會各界應予理解和支持。
香港《文匯報》的社評指出,近一個時期以來,香港社會廣泛展開了政制發展問題的討論。特區政府收集的意見顯示,社會各界對基本法附件中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存有不同的理解,爭論很大。當然,制定基本法是前所未有的創舉,在基本法實施過程中,對基本法的規定出現不同理解,並不奇怪。但是,在事關香港政制發展的重大問題上出現嚴重爭拗的情況下,有必要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統一各方面對基本法的理解。這對於平息香港面對的政制發展爭拗,至關重要。
社評認爲,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解釋,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最終決定,與基本法本身具有同樣的效力,各方面都必須予以遵守和執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的有關規定作出權威性的解釋,可以釋除香港社會對這些問題的各種疑慮,讓各界有一個更穩固、清晰的法律基礎去討論政制發展,尋求社會共識,確保今後處理具體方案和相關立法工作時,完全合法合憲。否則,任由各種意見相持不下,不僅政制發展的問題久爭不決,而且會影響香港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這對香港的整體利益是非常不利的。
香港《大公報》的社評認爲,在基本法實施過程中,港人對有些規定和條文出現不同理解是正常現象,但爭議如果長期存在下去,勢必給香港帶來多種負面影響,社會難以集中精力搞經濟、謀發展,投資者也不敢放心大膽進行投資。憲制性爭議的最終解決途徑是迴歸憲制層面,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統一對有關條文的理解,可減少無謂的政治爭拗和社會耗損,對香港全面正確地實施“一國兩制”方針,保持長期繁榮穩定,是很有必要的,時機也是恰當的。
社評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有關條文進行解釋,完全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解釋憲法”、“解釋法律”是國家憲法第六十七條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釋法沒有所謂“主動”或“被動”的限制,但從1999年6月就居港權問題釋法可見,人大常委會是極其慎重的,釋法效果完全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並未受到損害。
《香港商報》的社評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的根本出發點,就是依據基本法確保香港的繁榮與穩定,確保港人的利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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