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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東北網報道:記者今天從黑龍江省“10·16”案件調查複查組獲悉,哈爾濱“10·16”案件的調查、複查工作已結束。
2003年10月16日,哈爾濱市發生了一起由蘇秀文駕駛的寶馬SUV車撞人案件。該案判決並經媒體公佈後,一些媒體、網民和羣衆提出一些質疑。對公衆反映的問題,黑龍江省委政法委組織省公、檢、法機關重新抽調力量,分別按照各自的職能和管轄重點對該案定性、量刑和審理程序進行了調查、複查。
經調查、複查確認:沒有證據證明蘇秀文涉嫌故意殺人犯罪。經查,刮車事故發生後,蘇秀文僅是對肇事農用車駕駛員代義權不滿,與其他人未發生爭執和衝突,不存在撞死、撞傷這些人的動因。蘇秀文在別人勸說下上車倒車,按以往駕車習慣,以爲變速桿是在P檔(駐車檔),向後一拉應進入R檔(倒車檔)。但實際情況變速桿是在N檔(空檔),向後一拉進入了D檔(前進檔),導致汽車前行並撞人。根據事發時拖拉機刮住寶馬車後視鏡並向前拖移二米的現場情況,經委託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寶馬車進行加力鑑定證實,變速桿在N檔,後視鏡加力可將車向前拖移;變速桿在P檔,即使將後視鏡刮斷,車也不能移動。據此可以認定,當時車的變速桿確係在N檔。綜上,其行爲系判斷和操作過失導致,對該案定爲交通肇事案件是客觀、準確的。
法院對蘇秀文量刑及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依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對蘇秀文的量刑屬法定刑幅度內,對其適用緩刑亦不違反法律規定。宣判後,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提出抗訴。
對公衆反映的其他問題,調查、複查組一併進行了查證。經查,不存在蘇家收買、恐嚇證人不讓其到法院出庭作證,對撞傷者傷情鑑定結論不準確,蘇秀文和其丈夫系省市領導的親屬並由省市領導干預該案處理等影響案件定性和量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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