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省蕪湖市,一名青年教師見義勇爲獻出生命,妻女生活無着,只有將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這起中國首例見義勇爲賠償案,引發許多尷尬和爭議。
夜半大火,英雄見義勇爲
2002年5月28日凌晨4時,安徽省蕪湖市園丁一區17棟2單元102室樑某家發生火災。與樑家住對門的蕪湖市二十五中學數學老師謝小云被呼救聲驚醒。他起來後發現鄰居樑某家窗口濃煙滾滾,就立即衝了出去。在妻子林金華和其他居民的協助下,經過半個小時的奮力撲救,大火被撲滅。
謝小云回到家中重新睡覺。十幾分鍾後,其妻林金華髮現謝小云臉色異常,嘴裏發出咕嚕咕嚕的響聲,呼叫也沒有反應,急忙打120急救電話。醫生趕到時,發現謝小云已經死亡。
謝小云見義勇爲的事蹟迅速傳開,蕪湖市主要媒體《蕪湖日報》《大江晚報》記者聞訊均進行了採訪報道,對謝小云見義勇爲的事蹟給予了高度評價;謝所在單位蕪湖市第二十五中學全體教師紛紛伸出援助之手,捐款表示對謝小云的敬意;蕪湖市教委迅速作出了《關於開展向謝小云同志學習的決定》;馬塘區綜合治理委員會、文明委授予他“見義勇爲好公民”光榮稱號;蕪湖市選舉謝小云爲第二屆精神文明十佳人物,同時謝的事蹟入選當月安徽省精神文明十佳;謝小云所在的園丁社區居委會向居民發出了向謝小云同志學習的倡議。
“英雄讚歌”一時響遍蕪湖,中年喪夫的林金華多少獲得了一些精神上的安慰。
生活所迫,家屬走上法庭
謝小云生前一直在學校工作,收入不高。林金華在蕪湖的一家企業工作,每月只有500元左右的工資,現在要維持兩人的生活,供年僅10歲的女兒讀書。謝小云在世時還攻讀在職研究生,要承擔學費4000餘元。加上兩口子剛買房子,他們就向學校借了2500元。原本謝小云認爲自己畢業後完全有能力歸還欠款,但事到如今,還債的壓力全都落到了林金華的身上。年僅35歲的林金華既要承受喪夫之痛,又要承受生活的重壓。
謝小云死後,來看望的羣衆絡繹不絕。期間,對門的樑某也來看望了林金華,並送來了500元現金表示慰問。不知出於什麼原因,此後林金華再也沒有見到鄰居樑某了。爲了弄清謝小云的真正死因,靈堂擺設了20幾天,期間的一天,樑某問前來給哥哥辦理喪事的謝小云弟弟:“你們家的事什麼時候結束?我家房子要裝修了。”林金華聽到小叔子這麼一說,心裏頓時冰涼。
在謝小云死後一年多時間裏,樑某除了出殯時送來500元之外,僅露過一次面。由於兩家住在一起,低頭不見擡頭見,面對這一切,林金華越來越感到不是滋味。她覺得,不爲樑家救火,她也不會有自己喪夫、女兒失父之痛,也不會有如此大的生活壓力。同時她也認爲,作爲被救助者,樑家行爲是不道德的。
於是,林金華決定通過法律途徑向導致丈夫死亡的受益人樑某索賠。蕪湖市深藍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勁鬆獲悉後,免費爲林金華代理,幫助她去打這場中國第一場因見義勇爲引發的索賠官司。
2003年11月15日,林金華向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樑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樑某支付經濟補償3萬元,並承當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這起“中國首例見義勇爲賠償案”,引起了法院的高度重視。他們迅速指派精幹的法官主審此案。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和兩家鄰里關係,法院決定先讓雙方代理人迴避,讓原、被告坐在一起,自己主持調解。主審法官認爲被告樑某從事個體建築業務,妻子是幼兒園教師,經濟收入尚可,作爲直接受益人應該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被告認爲謝小云的死只是一種時間的巧合,與救火沒有直接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規定:爲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的補償。在調解沒有結果的情況下。蕪湖市新蕪區法院2004年1月根據以上規定一審判決林金華勝訴。
但被告不服判決提請上訴,這起見義勇爲賠償官司還得打下去。
爭議焦點,誰來承擔無法預知的後果?
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中國首例見義勇爲賠償案時,庭辯雙方的焦點集中在救火是不是謝小云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被救助者有沒有義務賠償等問題上。林金華庭上庭下一再強調:“一條人命不能與3萬元劃等號!我們所要求的只是在英雄獻出生命之後一點不成比例的補償。”而被告則認爲,失火併非故意,自己並沒有直接導致謝小云的死亡,無力承擔這樣重大的責任,拒絕賠償。
見義勇爲行爲受益人到底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如何讓英雄及其親屬上講臺弘揚見義勇爲這一偉大的民族精神,而不是走上法庭追索回饋或報償?本案一審主審法官張文順認爲:英雄家屬含淚法庭求賠償,其造成的社會影響將遠遠大於案件本身。因此,一審法院在公開審理之前,首先想力促庭外和解。蕪湖有些市民對樑家的行爲,從“良心”上尋求答案;也有些人客觀地分析:“這種案件的賠償幾乎沒有標尺,再多也不爲過!”
“見義勇爲是一種高尚的行爲,決不能等同於一般商業交易式的舉動。因此,也不能用正常的法律條文衡量;見義勇爲還是一種隨機的、突發性行爲,具有很強的社會性、不確定性,根本無法用經濟合同方式確認。”合肥安達律師事務所主任馬軍發表了這樣的觀點,“無論從社會組織或法律角度,都應爲見義勇爲者建立強有力的保障,從精神上、物質上給予見義勇爲者最爲豐厚的報酬。這樣才能真正達到弘揚社會正氣的目的。”
由誰、用什麼來承載見義勇爲無法預知的後果?作爲中國見義勇爲賠償第一案的原告,林金華無言以對。雖然丈夫已經死了近兩年,但是林金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仍然悲痛欲絕。採訪結束時,一直支持丈夫當時行動的林金華泣不成聲地叮囑說:“現在我真的在想,我丈夫這樣做值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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