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爲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隊伍建設,規範選任的條件和程序,建立科學有效的選任機制,爲優秀法官脫穎而出創造條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於日前出臺新的《<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和《基層人民法院獨任審判員選任辦法(試行)》。
新的《細則》和《辦法》打破了幹部管理中的論資排輩,爲優秀年輕幹部脫穎而出搭建了平臺。其特點:一是提高了擔任審判員和獨任審判員的學歷條件。要求高、中級法院的審判長必須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基層法院審判長的學歷一般應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未達到法律專業本科學歷的現任法官需經過“規定的培訓合格”;基層法院獨任審判員的學歷應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未達到以上學歷條件的現任法官需經過“規定的培訓合格”。二是堅持“凡晉必考”,進一步規範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的選任程序。在審判長的選任程序中,加大了筆試成績在總成績中所佔的比例,增加了答辯方式,作爲庭審考覈的補充形式;在獨任審判員選任程序中,增加了答辯內容,並規定了筆試、答辯、工作實績考覈在總成績中所佔比例。三是對審判長的職責作了相應的調整。四是規定審判長實行任期制,實施動態管理。每屆爲4年,屆滿後按照《細則》規定的選任條件和程序重新選任。五是進一步明確了助理審判員選任爲審判長後的提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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