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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沒有專門針對同性戀者的條款,沒有規定對於同性戀者的處罰措施,但是某些形式的同性性行爲卻是違法的,甚至構成犯罪。
七次“活動”八年徒刑
備受社會關注的南京組織同性戀賣淫案,在開庭結束10天之後終於有了結果。2月17日下午,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寧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6萬元;李寧違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繳。
2003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寧組織趙某(另行處理)在南京市某大酒店桑拿浴室包間內,以200元價格與顧客鄔某進行同性賣淫嫖娼活動。
2003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冷某(目前在逃)組織駱某(另行處理)在南京市某大酒店桑拿浴室包間內,以200元價格與顧客李某進行同性賣淫嫖娼活動。
2003年8月9日晚、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冷某組織孫某(另行處理)、趙某(另行處理)在南京市某大酒店桑拿浴室包間內,以200元價格與顧客鄔某、李某進行同性賣淫嫖娼活動。
2003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冷某組織蔣某(另行處理)在南京市某住宅小區6號701室,以300元價格與顧客戴某進行同性賣淫嫖娼活動。
2003年8月16日、1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冷某組織趙某(另行處理)在南京市某大酒店桑拿浴室包間內,以200元價格與顧客鄔某、嵇某進行同性賣淫嫖娼活動。
初開酒吧遇上“同志”
在南京市中山南路某大廈的一樓,有個名爲“正麒”的演藝吧。“正麒”在同性戀圈子中名氣很響,原因是“正麒”除了供應茶水,還提供“靚仔”。該演藝吧的老闆,名叫李寧,1970年10月出生於南京。
犯罪嫌疑人李寧從1997年開始就涉足娛樂業,爲經營好這個獨特的“酒吧”,李寧還曾到全國同類酒吧“取經”。據他供述:“1997年,我和趙某、魏某在南京市玄武區合開了紅都酒吧,而當時趙某就是個同性戀,他經常喊一些這方面的人到酒吧玩,隨後這個酒吧就成了同性戀者聚會的場所。”後逢拆遷,李寧在南京雙塘附近又開了紅都酒吧,後該酒吧因存在男扮女裝搞色情表演而在1999年9月被查封。
1999年12月,李寧又租了南京健康路某歌舞廳二樓,開設了“金麒麟”茶酒軒。與此同時,一心要將酒吧做大、做強的李寧又租用了廊橋茶社後改爲“廊橋”酒吧。其後,“金麒麟”、“廊橋”面臨拆遷,李寧再次租用中山南路某大廈的一樓,於2003年7月31日成立了“正麒”演藝吧。
武漢結識得力助手
2003年元旦,李寧到湖北武漢遊玩,在武漢一酒吧裏認識了做“媽咪”兼坐檯的男子劉某。據李寧交待:“因爲我經營的酒吧生意不太好,賺到的錢還不夠付工資和房租,而南京別的酒吧因爲有男‘公關’,所以生意很紅火,於是我想找個人幫我管理和經營公關這些事務,就對劉某說‘如果以後你不想在武漢幹了,就到南京來找我,我在南京有個酒吧。’臨別時,我將手機號碼留給了劉某。”
回到南京沒幾天,李寧就接到劉某的電話:“我想去南京看看,這裏公關能不能幹。”李寧在中央門車站接到劉某後,趕緊將他帶到“廊橋”酒吧,李寧告訴劉某:“以後公關的管理和招聘就交給你了。”
制定規章“嚴格管理”
劉某上位後找到一些坐檯的男公關,並將他們分成A、B兩隊,A隊主要是形象好的男公關,B隊主要是形象一般的男公關以及剛來的。他將在武漢的一套管理制度引用過來,“每個男公關上崗時,要先交300元押金,然後還要每個月交200元的管理費。每天要準時上班,男公關服務時,客人給小費200元,需交給酒吧50元;客人給200至300元,上交80元;客人給300元以上,上交100元”,並和李寧約定坐檯費一人一半。
“男公關主要就是陪客人喝酒、聊天,陪客人出臺吃宵夜以及開房間睡覺、提供性服務”,李寧在公安機關偵查時供述:“剛開始,就是劉某和他從武漢帶來的小黃出臺,因爲劉某認爲對招來的人不瞭解,萬一讓這些招來的人出臺出了事,抓到要坐牢的。”
高薪誘餌廣招“靚仔”
去年年初,李寧想出歪招,在“正麒”門前貼出招聘“公關先生”廣告,以高薪爲誘餌,廣招“靚仔”。後來,李寧乾脆把廣告登在了報紙上。
5月,李寧決定成立耀身公關禮儀公司,目的主要是爲了多招人,從中多收報名費,另外就是給他的酒吧找一些公關先生。後來乾脆以高薪爲誘餌,廣招蘇北和河南等地的“靚仔”,很快就有大批十八九歲的“靚仔”應聘,並按要求交了抵押金。其實這些“靚仔”們都不是同性戀者,當得知老闆讓他們爲同性戀者提供性服務時,他們最初都拒絕了。但由於“辭職”將拿不回抵押金,而且得知每一次“賣笑”能收200元錢,除去老闆的“抽頭”,的確有錢賺。最終,他們都硬着頭皮,開始“接客”。
做這種“生意”李寧嚐到不少甜頭。據公安機關調查,短短几個月,李寧就“抽頭”獲利12.47萬元。
助手離去又添新兵
2003年7月,劉某突然失蹤,李寧接到了劉某的電話:“南京這幾天風聲緊,我害怕被抓住坐牢,所以不辭而別了。”
雖然劉某突然離去,但李寧卻未就此收手,他喊來酒吧裏的一個工作時間較長,熟悉內幕的冷姓男服務員說:“我提你爲副領班,你把公關的事情管起來,我賺到錢決不會虧待你。”
隨後,李寧將自己早先偷偷從劉某處抄來的公關人員管理制度交給冷某,讓他照此管理。於是冷某當上了管理者。
2003年8月17日,南京市公安治安支隊、秦淮公安分局接到舉報,反映在中山南路“正麒”演藝吧裏有同性戀賣淫。隨後,警方一舉搗毀了這個罕見的涉嫌組織男青年向同性戀者賣淫的團伙,抓獲涉案人員11人。經調查,“正麒”吧的老闆是李寧、沈莉瑤夫婦,身爲同性戀者的李寧還包養了一個“小白臉”。
“靚仔”自曝服務內幕
今年剛滿20歲的張軍(化名),身高1.78米,長得白白淨淨,白天在南京龍蟠中路的一家美容店做美容師。涉世不深的他爲了多賺點錢,2003年7月見到招聘廣告後,應聘進入“金麒麟”酒吧做公關先生。
第二天晚上,張軍在酒吧上班時老闆就讓他出臺,他表示做不來,但老闆講“做不來也要做,既然來了就要做,否則身份證和押金都沒有了”,張軍“心裏害怕就出臺了”。後來再也沒提過不幹。
張軍還說道:“幹我們這一行,客人點名要‘陪喝酒’或‘出臺’,公關先生必須要去,否則就會遭到酒吧裏保安的毆打以及‘開罰單’,第一次不去,罰80元;第二次就是160元,第三次就是240元——公關先生的服務內容大致分爲‘平臺’和‘出臺’,‘平臺’就是在酒吧裏陪喝酒、拿小費,‘出臺’就是出去提供色情服務。”
同性賣淫沉渣泛起
異性間的賣淫嫖娼古已有之,而同性賣淫這在中國鮮有耳聞的事情,如今也開始見諸報端。2003年7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判處一起組織同性賣淫案,被告人王志明因組織他人賣淫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03年12月,涉嫌組織賣淫的犯罪嫌疑人那巖、宋雙、任國輝被吉林省長春市南關警方上報批捕。2004年1月,上海一起介紹男性賣淫案一審宣判,“皮條客”邵某被判刑一年。如今,南京市又出現了李寧組織“男公關”賣淫案,從社會角度來看,隨着同性戀行爲日漸被社會道德所寬容,同性賣淫犯罪活動會有增多的趨勢。
其實,早在古希臘,就有同性賣淫者,英文爲gaymalehuster(同性戀男妓——作者注)。對於那些身着女式服裝濃妝豔抹在大街上招搖過市的少年男妓,雅典人認爲這樣做是可恥的。在19世紀的法國,也有不少同性戀男妓。巴黎著名的男妓一夜可掙到1800到5000法郎,而當時一位熟練的手藝人一天只掙2到4法郎。美國社會學家在談到美國的同性戀賣淫問題時說:“女同性戀者極少賣淫嫖娼,但男同性戀者中卻既有賣淫的男妓,也有專嫖男妓的嫖客。男妓可分爲四類:第一類是專職的街頭酒吧男妓;第二類是專職應召男妓或陪住男妓,第三類是兼職男妓,第四類是利用男妓身份專事搶劫的罪犯。”
據社會學者研究,我國同性戀羣體中也有這幾類人,但卻處於極其隱蔽的狀態。一位同性戀者這樣分析了同性戀男妓產生的原因及他的憂慮:“爲了錢,爲了貪圖安逸的生活,不少俊男或被富婆包養或被同性嫖妓,一上船就不思回頭。看着一個個好男孩被拉下水,我很爲我們的社會擔憂。”
道德不齒國法不容
如今,同性戀行爲依然被日漸寬容的傳統道德、倫理難以接納。同性賣淫更是爲我國法律所禁止。
同性戀、同性賣淫有產生的社會根源,也同樣引發了社會問題,它突破倫理、道德,改變婚姻、生育等等生活方式,傳播疾病,甚至引發犯罪。2003年3月,衛生部疾病控制司副司長陳賢義說,我們需要更多地關注同性戀傳播艾滋病問題。陳賢義在題爲《中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進展》的報告中指出:有限的數據表明,艾滋病已經進入這一人羣。而個別調查顯示,感染率高達10%以上。由於絕大多數男同性戀和雙性戀實際上都有家庭,所以對女性已構成威脅。
按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某些形式的同性性行爲是違法的,甚至構成犯罪。
一、某些同性性行爲會因爲觸犯刑法而構成犯罪,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如下:
1.聚衆淫亂罪。1997年3月新修訂的刑法不像有人所認爲的那樣,取消了流氓罪,而是將其分成更加具體的新罪名。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衆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這其中的淫亂被多數學者認爲應該包含同性淫亂。
2.猥褻兒童罪。這同樣是從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新罪名。“猥褻”行爲既可以強制手段實施,也可以非強制手段實施,如利用兒童的年幼無知和好奇心理。“兒童”指不滿14週歲的女童及男童。
3.故意傳播性病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其中賣淫指以贏利爲目的的於他人性交的行爲,包括向同性賣淫。
4.組織淫穢表演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某些同性性行爲因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或者其他行政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即治安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拘留和勞動教養。
1.在公共場所發生同性性行爲,若後果嚴重有傷風化,可以被公安機關認爲是在實施“其他流氓行爲”。依照條例十九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需要指出的是,包括公廁、公共浴室在內的供不特定的公衆使用之場所,均屬於公共場所。
2.某些人以男妓身份向其他同性賣淫,則雙方都會被認定是在賣淫嫖娼,而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甚至勞動教養。
本案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寧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況且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同性之間的性交易是否構成賣淫無明文規定,而且本案並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的辯護意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爲。組織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本案被告人李寧以營利爲目的,組織“公關先生”從事金錢與性的交易活動。雖然該交易在同性之間進行,但該行爲亦爲賣淫行爲,被告人李寧作爲組織者,其行爲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該辯護意見法院未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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