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市公安局與司法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規範調解工作分工和程序的通知》,該《通知》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通知》,公安機關從今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民事糾紛的調解,所有民事糾紛劃歸人民調解中心調解解決。自此,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有了各自的專門職能部門負責處理。
自《通知》實施之日起到現在已過去了3個多月,但人民調解中心的工作似乎並未得到廣大市民的熟知和認可。據瞭解,某調解中心3個月來僅受理了3起糾紛,而某派出所每天的接警次數卻在三四十次左右,其中大部分都是民事糾紛案件。
現狀
一、調解中心的尷尬
“到目前我們僅接到3起糾紛”
越秀路街南北街人民調解中心的調解主任徐建民告訴記者,人民調解中心聽起來似乎有點陌生,但人民調解中心的雛形早在建國初期就存在了。目前,人民調解中心隸屬於市司法局基層處。從今年1月1日起,民事糾紛被正式劃歸人民調解中心處理解決。
“這幾個月來,我們接到民事糾紛的數量並未增多。”徐建民主任說,“從1月1日到目前,我們調解中心僅接到3起民事糾紛。而去年全年,調解中心也僅處理了8起糾紛。”
“我們都是主動去調解”據介紹,在南北街這個轄區,每座居民樓都有一個調解員負責,這樣便於調解員及時發現居民間發生的矛盾。
“按照調解民事糾紛的原則,應該是當事人主動向人民調解中心申請調解。但一直以來,我們都是主動去調解。”徐主任說,“居民主動找來要求調解的也有,但數量不是很多。”
二、派出所的無奈
民事糾紛依然很多民事糾紛明確劃歸人民調解中心處理後,派出所關於民事糾紛的報案率是否有明顯降低呢?
記者隨後來到越秀路街派出所,正碰到一男一女走出門去,值班民警嘆了口氣:“你看,兩口子吵架也鬧到派出所來。唉,清官難斷家務事,這不,費了很大工夫纔算勸回去了。”民警小張說:“《通知》是早就發下來了,但是因爲民事糾紛來派出所報案的一點兒沒見少,每天派出所的接警次數都在三四十次,其中大部分都是民事糾紛案件,這佔用了我們大量的時間。”
按規定辦事可能被投訴無獨有偶,據瞭解,掛甲寺派出所接到民事糾紛報警的次數也未見少。掛甲寺派出所的一位值班民警訴說了他的無奈:“可能《通知》的內容還沒有廣泛地爲居民所瞭解,他們還不太知道人民調解中心的作用,所以去派出所解決糾紛還是居民的首選。如果居民鬧了糾紛找到你,而你卻按規定要他們去找人民調解中心解決的話,他們有可能誤會派出所在推諉。如果民警繼續堅持的話,也許還會遭到市民投訴。”
調查
一、居民爲何選擇派出所?
在生活中遭遇各種民事糾紛,居民首先會選擇什麼部門解決問題呢?記者就此進行了一項隨機調查。
調查顯示,77%的居民會首先選擇派出所等公安執法部門,佔絕對多數。
一位名叫李路(化名女23歲辦公室文員)的羣衆表示:我遇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是找警察,警察有執法的權力,能夠很有效地解決問題。羣衆張結識(化名男30歲書店老闆)也表示:(遇到糾紛時)打110唄,理虧的人見了警察都怕。何況110來得快,問題解決得也快。
此外,選擇到法院起訴的佔9%;去消協、居委會解決問題的佔9%,去人民調解中心的僅佔5%。
二、居民爲何不去調解中心?
那麼,對人民調解中心這個理應擔負民事糾紛調解的部門,人們又是怎麼看待呢?
市民馬先生說:“人民調解中心對於借貸抵押、勞動合同等經濟上的糾紛未必能懂,這類糾紛還是得一找公安,二上法院。”
市民李女士認爲,人民調解中心畢竟沒有任何執法的權力,所以它起不到什麼作用。
通過調查可以看出,人們思想上一直存在一個誤區:認爲只要有事就要找民警,認爲派出所是國家的執法機關,在解決糾紛上具有權威性和威懾力。
而民警們則普遍認爲,目前市民們還沒有意識到民事糾紛歸人民調解中心的意義。其實,民事糾紛最好由調解中心進行民事調解,以避免民事糾紛的調解佔用大量警力資源,從而影響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偵破。人們應該多重視人民調解中心的作用,很多小的民事糾紛最好在調解員的幫助下協調解決。
問題
一、調解中心爲何知名度不高?
與居委會相混淆?
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人們對人民調解中心知之甚少。隨機接受調查的16個人當中,12人表示不知道有這樣一個組織存在;有2人表示聽說過,但不知道它的職能是什麼。這究竟爲何呢?
“人們常說‘有了糾紛找居委會’,實際上調解糾紛的是人民調解中心。”河西區美化里居委會的尚主任說:“居委會與調解中心並不是一回事,但由於基層工作人員有限,居委會的成員經常兼任人民調解中心的工作人員。在參與調解民事糾紛的時候,他們代表的是人民調解中心,但給居民的印象卻好像是居委會出面調解民事糾紛。”
牌子擺放不甚明顯記者在調查中也發現,很多居委會和人民調解中心是在一處辦公的。有的辦公點對外只掛了居委會的牌子,而沒有懸掛人民調解中心的牌子;也有的把人民調解中心的牌子擺放在室內。具體原因不知爲何,但這也許是人民調解中心對外“知名度”不高的另一原因。
二、調解書具有怎樣的效力?
調解書具有合同效力調解中心出具的調解書是否具有足夠的約束力,很多市民對此都頗爲顧慮。
市民馬先生說,雖然調解中心是專門的民事糾紛調解機構,但它不具備強制性的執法手段,如果出現問題,能僅靠人民調解中心“動之以情、曉知以理”的說服教育工作來監督調解書的順利履行嗎?
就此,記者採訪了市司法局基層處的鄭處長,他告訴記者,關於人民調解中心所做調解書的效力問題,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曾專門做出司法解釋。按照該司法解釋,自願合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鄭處長說,調解協議首先具有合同效力。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在人民調解中心主持下達成的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如果糾紛雙方中的一方對調解書的內容反悔,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通過訴訟來最終解決紛爭。在審理過程中,人民調解中心的調解書將被法院視爲與合同具有等同的效力,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法規,且是在雙方自願、公平的前提下做出的,其約定內容便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將會在判決中予以支持。
公證後具有強制執行力鄭處長告訴記者,調解書經過公證後還具有強制執行力。凡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可向公證處申請公證。經公證處審查,認爲調解協議真實合法,即可依法給予執行簽證,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如果日後當事人一方對協議內容反悔,另一方可持公證過的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據介紹,其實民事糾紛未必都要通過法律手段解決。自去年10月起,本市相繼成立了社區人民調解庭。人民調解庭調解處理糾紛有其自身的優點,如調解庭的氣氛不像法院那樣嚴肅,調解方式具有人情味,較容易化解矛盾。
另外,所有民事糾紛都通過訴訟解決,有時得不償失,因爲訴訟成本相對較高。而人民調解庭則是不收費的,這對於解決一些小標的的民事糾紛非常合適。
背景:你瞭解調解中心嗎?
調查顯示,75%的人表示從來沒有聽說過,12.5%的人也只是聽說過,並不清楚它在民事調解中的作用有多大,真正對其職能有所瞭解的人佔12.5%。要想讓更多人把人民調解作爲解決民間糾紛的主要途徑,首先應該讓市民們更多地瞭解人民調解中心。
產生糾紛後,多數人會馬上想到報警,在他們腦子裏,“有事找警察”的觀念已經根深蒂固了。如果涉及的是複雜民事糾紛,有9%的人會選擇法律訴訟。此外,還有9%的人想到了消協、居委會等部門。選擇人民調解中心處理糾紛的僅爲5%,位居末席。不過從第一項調查數據來看,這個結果也屬正常。
56%的人認爲,人民調解中心不具有公安機關的執法職能,這樣的調解對於侵權的一方不足以構成威懾力;33%的人認爲調解書對雙方行爲不具有約束力;另外11%的人認爲,調解員一般要經過八九次的調解才能使雙方達成一致,這樣的調解會佔用過多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