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江西新建縣生米鎮原副鎮長李本紅等9人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故意傷害、妨礙公務一案終於“塵埃落定”。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再次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黑老大”李本紅最終被判5年有期徒刑。
李本紅案是2002年公安部督辦的涉黑案件。但李本紅被捕後,仍然享受了一系列特殊“待遇”:其任職所在的生米鎮黨委、政府先是出具公函“營救”,而後保留其鎮計劃生育工作的片區“副指揮”;李本紅在獄中11個月,工資照領不誤。這一系列蹊蹺事引起了當地羣衆的憤慨和不安。2003年7月15日,新華社“新華視點”專欄以《江西一在押“黑老大”享受非常待遇引起羣衆不安》爲題對此進行了披露。
新華社的報道引起了江西省有關部門和南昌市的高度重視。2003年9月,三名爲李本紅提供“非常待遇”的縣鄉領導分別受到了嚴肅處理。其中,原新建縣政協副主席劉國華被免職;原生米鎮黨委書記周應洪被撤職;原新建縣人大常委會助理調研員李本校(李本紅的胞兄)被免職。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期間,李本紅等9人通過成立生米客運站,以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同時以威脅手段迫使他人出售正從事營運的車輛,情節嚴重。爲保護自己的利益,李本紅還以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這次開庭是南昌中院爲此案的第二次開庭。2003年6月,南昌市東湖區法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等罪對9人進行了判決,李本紅等人不服,上訴於南昌中院,南昌中院審理後以證據不足發回重審。2004年1月,東湖區法院審理後,再次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判被告李本紅有期徒刑5年,並被處罰金1萬元。這一判決僅比第一次判決減少半年刑,李本紅等人還是不服,再次上訴至南昌中院。3月25日,南昌中院當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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