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次被判死刑,4次刀下留人,3月26日,廣受媒體關注的河北4農民殺人案第5次判決:陳國清等3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1人無期徒刑。今天,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接受本報記者採訪,認爲此案的終審判決再次暴露了當前我國司法制度的缺陷。
1994年7月和8月,河北承德連續發生兩起出租車司機被殺案,同年年底,河北農民陳國清等4人被列爲犯罪嫌疑人。之後歷時10年,4農民4次被宣判死刑,又被上級法院以事實不清爲由發還重審。此次判決之後,4位當事人仍不服,表示近期內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陳瑞華教授說,他注意到,在本案的判決書中,出現了“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這一表述。從判決結果來看,這一表述對於最終判決結果的形成應該是發揮了重要影響。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在判決書中,並沒有關於“具體情節”的描述。他說,這讓人想起曾廣泛引起爭議的劉涌案的改判用語。
陳瑞華教授認爲,這一含混的表述和不能令人信服的判決充分反映和暴露了我國當前司法制度的嚴重缺陷。這包括:證據不足按有罪論處、發回重審的制度缺陷、刑訊逼供的認定程序問題以及司法文書不講道理等等。
對此案,河北省高院曾3次發回重審,3次的理由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最後一次的判決,在證據上與前3次一樣,沒有發生任何變化。
陳瑞華教授說,該案是殺人案,且犯罪情節和手段都很惡劣,如果犯罪事實被認定,沒有理由不判死刑。而目前的輕判並無明確理由,只有一句“具體情節”。“這種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做有罪處理,是違反了我國刑法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
他說,根據我國法律,認定被告有罪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否則只能做無罪判決。這體現了現代法制國家對人身自由、財產的一種尊重,體現了國家對量刑的一種慎重的態度。
陳瑞華認爲,現在的發回重審也有重大缺陷,其導致了當前“超期羈押”現象的大量發生。因爲,對於發回重審,沒有次數和時間的約定或限制,因而被告的即時審判權便遭到踐踏。本案中,4個嫌疑人花了10年纔等來終審判決,這是不正常的。雖然,去年以來,司法系統廣泛開展了清理“超期羈押”的行動,但是從制度上,並沒有更多的突破。
陳瑞華也提到了廣受社會關注的“刑訊逼供”問題。他說,在這一案件中,他注意到,河北省高院採信了公安部門和檢察機關出具的沒有刑訊逼供行爲的證據,而對於被告的關於遭受刑訊逼供的指控卻沒有采信和質證。他說,對於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沒有采用排除原則,是我國當前司法制度改革急需正視和解決的問題。
陳瑞華對於這一案件中判決文書沒有講道理的做法也提出了質疑。
他認爲,司法文書講道理,是司法權威的重要來源和體現。但是,在本案中,一句“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充分反映了當前司法文書的霸道和不負責任。這樣的判決文書引起對判決結果的廣泛質疑,也就不足爲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