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頒佈實施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這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認真學習貫徹《黨內監督條例》,對於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黨的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黨內監督條例》,是我們黨成立以來頒佈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法規,是我們黨加強自身建設的偉大創舉,是黨的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條例》的頒佈實施,是黨內監督理論和實踐發展的重要成果。加強黨內監督是黨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從嚴治黨的重要體現。我們黨對黨內監督問題,一直高度重視,黨的三代領導人都作過許多重要論述。毛澤東同志強調,黨要取得偉大斗爭的勝利,必須高度發揮全黨的積極性,包括髮揮對於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從愛護觀點出發的監督作用。鄧小平同志強調,要從國家制度和黨的制度上作出適當的規定,以便對於黨的組織和黨員實行嚴格的監督,提出了依靠制度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思想。江澤民同志強調,我們黨執政以後,特別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決黨內監督問題,尤其是對高中級幹部的監督問題,是加強黨的建設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胡錦濤同志在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加強對權力運行情況的監督制約,保證各級幹部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爲人民服務,始終是我們黨執政所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這個問題解決得如何,直接關係到堅持和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直接關係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成效。十六大要求,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近年來,各級黨組織在實踐中探索了不少黨內監督的好做法、好經驗。這些都爲《條例》的制定實施奠定了理論和實踐基礎。《條例》是黨內監督理論和實踐發展的必然產物,標誌着黨內監督工作進入制度化、規範化的新階段。
《條例》的頒佈實施,是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重要保證。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也是黨內監督的基礎,對人民民主起着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黨內民主的狀況影響和制約着黨內監督工作的開展,只有在發展黨內民主的基礎上加強黨內監督,纔是有生命力的、健康的、有效的。《條例》貫穿了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這條主線,充分體現了發展黨內民主的精神,根據黨情、國情,從實際出發,規定了發展黨內民主的具體措施和要求,把黨內民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貫徹落實《條例》,有利於黨組織和黨員更好地行使民主權利,實現黨在更加堅實基礎上的團結統一,使黨的各項主張適應實際需要,符合最大多數人的利益;有利於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維護中央權威,保證中央政令暢通,提高黨的戰鬥力。
《條例》的頒佈實施,是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舉措。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治黨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的重要保證。越是改革開放,越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越是長期執政,越要從嚴治黨,越要加強和健全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關鍵是要管好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各級領導幹部嚴格教育,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在這“四嚴”中,嚴格監督至關重要。《條例》的頒佈實施,是貫徹從嚴治黨方針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關心和愛護。認真貫徹《條例》,切實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必將有力地推動從嚴治黨方針的貫徹落實,推進幹部隊伍建設和黨的建設。
《條例》的頒佈實施,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執政能力和拒腐防變能力的必然要求。我們黨是執政黨,如何進一步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是新時期黨的建設面臨的兩大歷史性課題。解決兩大歷史性課題,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迫切需要加強黨內監督。加強黨內監督,能夠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保證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能夠密切黨與人民羣衆的血肉聯繫,始終做到立黨爲公、執政爲民;能夠規範權力運行,防止領導幹部濫用權力,有效預防腐敗問題的發生。反對和預防腐敗,加強監督是關鍵。一些領導幹部走向腐敗,原因儘管是多方面的,但監督不力是一個重要原因。從近年來查辦的一些大案要案來看,暴露出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還很薄弱,尤其是監督機制、制度方面還存在一些缺陷。不很好地解決黨內監督問題,反腐敗鬥爭就難以深入。《條例》的頒佈實施,是我們黨爲進一步解決兩大歷史性課題而採取的重要措施,其根本目的是爲了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使我們黨始終做到立黨爲公、執政爲民,經受住長期執政的考驗。
必須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
《黨內監督條例》根據黨內監督的實踐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這抓住了黨內監督的關鍵和薄弱環節,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貫徹落實《條例》,必須突出重點,在對領導幹部特別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上,採取硬措施,取得新突破。加強對主要負責人的監督,應圍繞《條例》規定的七個方面的重點內容,以制約和監督權力爲核心,着力抓好以下三個方面的監督。
一是加強對行使權力的監督,防止權力失控。主要負責人在領導班子中居於核心地位,手中掌握着關鍵、重要的權力。制約監督不力、權力處於失控狀態,必然濫用權力,產生腐敗。近年來,少數主要領導幹部走向腐敗,都是他們大權獨攬、獨斷專行的必然結果,都與對他們的制約監督不力有直接關係。貫徹落實《條例》,必須很好地研究解決如何更有效地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問題。防止權力失控,必須在優化權力結構、科學分解權力、有效制衡權力上下功夫。要優化權力結構,使權力的分配更加合理,配置更加科學,改變少數人或個別人說了算的現象。要科學分解權力,變“專權”爲“分權”,改變權力過分集中的狀況,不要將關鍵和重要的權力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要有效制衡權力,以權制權,主要負責人的權力要受到制衡,班子成員內部要互相制衡,形成對權力制衡的機制。
二是加強對重大決策的監督,防止決策失誤。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當前,對重大決策的監督重視不夠,抓得不實。有些重大決策失誤問題沒有得到嚴肅的追究。《條例》把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作爲十項監督制度的第一條,並對主要負責人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作出了更明確、更嚴格的規定。明確規定“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幹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提出對於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要求各級領導班子制定、完善並嚴格執行議事規則,保證決策科學、民主。貫徹落實《條例》,必須加強對領導班子在決策重大問題、提拔使用重要幹部上的監督,防止個人凌駕於集體之上,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要按照《條例》要求,制定嚴密具體的議事規則,使決策程序更加嚴密。要建立決策諮詢機構,重大決策應廣泛徵求意見,認真進行諮詢論證,提高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通過強化監督,有效防止決策失誤,防止給黨和人民的利益帶來重大損失。
三是加強對從政行爲的監督,防止行爲失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行爲,對班子成員和廣大幹部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導向作用。主要負責人品行端正、廉潔自律,就能帶出一個好的領導班子,帶出一支好的幹部隊伍,帶出一方好的風氣。貫徹落實《條例》,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必須重視加強對從政行爲的監督。要加強對“八個堅持、八個反對”和“四大紀律、八項要求”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加強對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加強對維護羣衆利益的監督,加強對廉潔自律情況的監督。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進行談話和誡勉,防微杜漸,警鐘長鳴。要把自上而下的監督、自下而上的監督和同級之間的監督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加強監督,增強領導幹部的廉政勤政意識,使領導幹部的從政行爲始終置於黨組織和人民羣衆的有效監督之下,防止和避免行爲失範。
把黨內監督工作推向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新階段
必須加強領導,確保《條例》貫徹落實。貫徹落實好《條例》,關鍵是各級黨委要加強領導。各級黨委要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爲一項長期任務,切實抓緊抓好,真正做到認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採取多種形式,認真學習和大力宣傳《條例》,使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精通《條例》,全黨同志熟悉《條例》,全社會了解《條例》。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切實擔負起所在地區、所在單位開展黨內監督的領導責任,抓好各項監督措施的落實。各級紀委要協助黨委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加強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同時自覺接受黨組織、廣大黨員、人民羣衆和輿論的監督,促使黨內監督工作健康發展。
必須突出制度建設的核心作用,抓好各項監督制度的貫徹執行。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加強黨內監督必須有嚴格的制度作保證,缺乏以剛性制度爲保障的監督,易於走過場、流於形式。如何實現監督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並使這些規範和制度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是加強黨內監督工作的關鍵環節,是黨內監督工作持續、深入、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條例》把制度建設放在特別重要的位置,以很大的篇幅規定了監督制度的內容,凸顯了制度的力量。《條例》對加強黨內監督規定了十項重要制度。這些制度,有的是對過去規定的充實和完善,如“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等;有的是把近年來實踐中的好做法、好經驗上升爲制度加以規定,如“述職述廉”、“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等。《條例》還對“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作出了規定。各地各部門必須結合實際,認真抓好十項監督制度的貫徹落實,使各項監督制度不流於形式,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必須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條例》明確提出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這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監督規律認識的深化。我們黨是執政黨,黨內監督在各種監督中起着基礎和核心的作用。黨內監督搞不好,黨外監督就很難開展。同時,加強黨外監督也可以促進黨內監督,提高黨內監督的水平。在突出抓好黨內監督的同時,要拓寬監督渠道,進一步加強羣衆監督、法律監督、行政監督、民主黨派監督和輿論監督。充分發揮羣衆監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的機制,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廠務公開,推行民主評議、質詢聽證制度,使羣衆監督經常化、制度化。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等權利,認真受理、及時覈查羣衆舉報反映的各種問題,保護羣衆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人大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作用,重視聽取各民主黨派的意見和建議,暢通民主監督的渠道,加強和改進民主監督工作。發揮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能作用,大力加強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促進政府的廉政、勤政建設。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工作,把握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注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通過強化各個方面的監督,使黨內監督與國家專門機關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羣衆監督和輿論監督等結合起來,形成監督合力。
必須堅持與時俱進,探索貫徹落實《條例》的新措施和新辦法。《條例》對加強黨內監督作出了原則規定,是管總的。貫徹落實《條例》,必須緊密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提出貫徹落實《條例》的具體措施和實施意見。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認真總結貫徹落實《條例》的新經驗和新做法,及時研究《條例》貫徹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創新監督思路,將監督的關口前移,多做事前、事中的監督工作,多做教育和超前防範的工作,有效預防和避免幹部犯錯誤。要創新監督手段和方式方法,以創新的舉措落實好十項監督制度,健全完善各項配套措施,增強監督工作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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