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企業勞動合同不短於3年
分流到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原企業應支付補償金
困難企業退養職工生活費標準不低於最低保障標準
昨天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天津市〈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出臺。從即日起,本市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問題將按照該實施辦法執行。
-改制企業與分流職工籤不短於3年的合同《實施意見》提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以下簡稱“改制企業”)應當在工商登記後30日內,與原主體企業分流到本單位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併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
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改制企業應當與其重新簽訂新勞動合同。改制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就合同期限不能協商一致的,合同期限不應少於原勞動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勞動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短於3年的,改制企業應與職工簽訂不少於3年期的勞動合同。職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明確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分流到非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應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企業應當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應不短於3年。
-解除合同改制企業支付分流職工補償金
對於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計發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年限應當將職工在原主體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到改制企業後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對由主管部門或其他單位安置到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按照規定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生活補助費。
對於分流到非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應一次性結清與職工的債務。
企業改制分流時,已經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不能再回原主體企業參加改制。
-退養職工能和企業協商退養期間的生活費
企業分流時,對於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退出崗位休養條件的職工,經職工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可以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企業和職工應簽訂專項協議,協商確定退養期間的生活費標準。困難企業退養職工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本市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標準。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
新聞資料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國有法人絕對控股的改制企業”指改制後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佔比例大於50%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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