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日從天津市安監局獲悉,《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已制定出臺,並將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項規定要求各級政府都要建立起應急救援體系,否則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規,共三十五條。它本着“不重複、可操作”的原則,以創設性條款爲主。其主要內容:一是在本市高危行業鼓勵支持企業參加商業保險,作爲工傷社會保險的補充;二是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三是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必須設立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四是實行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報告備案制度;五是規定政府應當重視安全生產基礎設施的資金投入;六是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作了量化規定。
從5月1日起,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將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發生了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他主管人員一旦僞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阻礙、干涉事故調查,拒絕接受調查取證的,將被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還明確指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市和區、縣政府都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統一領導,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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