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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弱妻殺夫”一案,經快報昨日全面報道後,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先後有400多位企業職工、機關幹部、金融部門職員、退休人員等紛紛打進快報爲此專設的討論熱線,直至晚上8點仍有讀者參與討論。縱觀這些熱心讀者的觀點,認爲“丁曉林的境遇非常值得同情,她的行爲完全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觀點近九成,對此江蘇知名刑法專家表示:法不容情,任何人觸犯刑律均應承擔罪責,但丁曉林不應該判死刑。
正方:法律不外乎人情,丁曉林應當無罪
打進熱線的近九成讀者均同情丁曉林的悲慘遭遇,認爲丁曉林的行爲是正當防衛,哪能判有罪呢?
在這類觀點中,數南京鼓樓區某公司女職員陳燕嘉的觀點最具代表性。她說,丁曉林的遭遇非常值得同情,檢方指控其“故意殺人”有失偏頗。因爲丁曉林本身就是家庭暴力的長期受害者,她殺死丈夫的出發點是爲了保護弱小的兒子免受酗酒父親更進一步的傷害,是出於偉大的母愛。而“故意殺人”是在事前就有預謀,對於丈夫長達10多年的暴力侵害,丁曉林一直是默默忍受,所以這起殺夫慘劇的發生並不是丁曉林故意殺人的結果。因此,丁曉林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一位60多歲的老大媽一打進熱線,就直截了當地對記者說:“丁曉林無罪。”
反方:可憐並不能博取同情,丁曉林死刑
這類觀點中男性居多。南京下關區一小店店主陳永華認爲,人的生命權利是不能隨意剝奪的,殺人償命的道理自古就有,如今丁曉林把丈夫殺死了,就應該被判死刑,不能因爲她可憐就同情她。
鹽城一尤姓讀者認爲,丁曉林在殺死丈夫之後,向法庭陳述其犯罪動機時說是“爲了兒子”,其實她是利用兒子作爲幌子,來減輕當時作案時的主觀惡意性,以獲取輕判。她實際上就是故意殺人,像她這樣的人根本不值得同情。
蘇州一趙姓讀者認爲,我國提倡的是“法治”,法院在量刑時還是應以事實爲依據,法律爲準繩的,“該怎麼判就怎麼判”。同時,他認爲“凡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丁曉林自身也可能是存在某些不足的,否則也不可能導致如此過激行爲的產生,對於這種造成死亡的後果,丁曉林應判死罪。
連雲港一劉姓女讀者也認爲,丁曉林應當獲得死刑。她在採取“殺死丈夫”這一過激行爲的同時,不能排除她是否存在報復心理。劉女士認爲“可憐並不等於無罪”,從維護社會秩序、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的角度來考慮,應當殺一儆百。
中立:法律應分輕重緩急,丁曉林有罪輕判
南京白下區陳中英提出,案件從法律角度來考慮“殺死人理當償命”,但法律也應有“輕重緩急”之分。如若確是妻子自身問題所致的丈夫死亡,妻子理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妻子本身很善良,她的過錯某種程度上因丈夫而起,就比如這次的丁曉林案件,從法律上講是否應分情況討論呢?對於社會弱勢羣體法律應予以保護,丁曉林行爲的直接後果雖導致了其丈夫的死亡,但法院在量刑時也應全面地聯繫前因後果來考慮,不應孤立地單就“殺死了人”這個直接後果來看待整個案件。一方面,應考慮到丁曉林的丈夫是一個怎樣的人,另一方面應考慮到丁曉林採取這一行爲的初衷是什麼。他認爲,丁曉林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應當輕判,因爲丁曉林是家庭暴力的長期受害者。而且法院應酌情考慮到丁曉林的兒子還未成年、需要母親的照顧和引導,且丁曉林對社會並不存在危害性,因此應適用“監外執行”。
無錫一張姓讀者認爲,丁曉林有罪但應該輕判。他還指出,我國法律在家庭暴力這方面尚存在不健全之處,很多婦女面對侵害時往往採取隱忍的態度,而社區的派出所、居委會等機構對於家庭暴力這類問題,往往也只能採取以調解爲主的手段,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能是等到此類家庭暴力事件引發了嚴重後果才引起社會重視,對此有關法律是否應得到更完善?同時,該讀者認爲社會輿論給予丁曉林較大同情,但法律應保持其公正性。
專家分析:法不容情,但丁曉林罪不至死
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南京聖典律師事務所主任薛濟民認爲,從相關報道來看,丁曉林的行爲構成防衛過當。丁曉林丈夫死前動刀刺傷兒子臀部,未有行動跡象表明他要傷害兒子和丁曉林的性命,而丁曉林卻在此時用錘子殺死了丈夫,其必要的防衛程度已經明顯超過了侵害程度。他還說到,丁曉林遭遇很值得同情,但是法不容情,她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來解決矛盾,如果每個人都值得同情,但都通過非法的途徑解決,那社會不就沒有任何秩序而言嗎?丁曉林的行爲已經構成故意殺人,但丁曉林的主觀惡性較小、案件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等,法院會考慮這些情況,會作出合適的判決。
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南大犯罪預防研究所所長王鈞博士認爲,丁曉林錘殺丈夫後,無視小孩的提醒去撥打急救電話,而是放任丈夫死亡,她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正當防衛而言,這主要看丁曉林丈夫是否有繼續行兇的跡象,如果沒有,而丁曉林卻繼續加害,那丁曉林的行爲就不構成正當防衛。只有其丈夫繼續行兇危及丁曉林和孩子生命時,丁曉林的殺夫行爲才能認定爲正當防衛。對於丁曉林假如確實屬於氣憤殺人,那可能會判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因爲最高人民法院有過這方面的判例。對於多數人同情丁曉林而認爲其理應無罪,王鈞認爲全民的法律意識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這體現出法律規定與公民意識之間的差距,是道德與法律之間的衝突,畢竟感情代替不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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