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市紀委近日發佈《關於獎勵實名舉報有功人員的暫行辦法》規定:實名舉報海口市屬各級黨政機關、共產黨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員存在的貪污賄賂、失職贖職、吃拿卡要、行政工作不作爲、嚴重違紀等行爲,經查證屬實的,舉報人可獲得最高達3萬元獎勵。
據《海南特區報》報道,該《暫行辦法》指出,凡實名舉報經查證屬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獎金獎勵。這些條件是:對突破大案要案起重要作用的;對推動機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起重要推動作用的;爲國家、集體挽回或減少重大經濟損失的;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暫行辦法》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額,按照案件收繳贓款、贓物折款或挽回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來發放,最高限額3萬元。收繳贓款、贓物折款或挽回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50萬元及以內的按照1%獎勵;在100萬元及以內的按2%獎勵;在100萬元以上的按2.5%獎勵。無法收回或追繳財物的,酌情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最高限額5000元。
《暫行辦法》還規定,獎勵必須按舉報有功人員的意願實施,未徵得舉報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透露或公開舉報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及舉報內容。違反規定無意或故意泄露舉報人情況的,追究泄露人員的責任,並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