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適當方式輪流安排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一名人民陪審員每年參與陪審案件不得超過10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在作草案說明時說,這樣規定可以防止有的人民陪審員長期不參加陪審,有的則長期、固定地參與陪審,成爲“編外法官”,從而保證在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實施中充分體現羣衆參與的廣泛性。
如何確定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具體案件,主要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爲,可以借鑑歐美國家的做法,對於實行陪審的具體案件,採取抽籤或者其他方法,從全部人民陪審員當中隨機抽選參與陪審的人民陪審員,以體現程序公正。另一種意見認爲,隨機抽選的方式確定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具體案件,經濟成本較高,在現實的經濟條件下不具有可行性。而且,目前在確定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時,也是由法院自行指定。
沈德詠說,對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具體案件的確定,原則上不應當與法官審判案件的確定方式有較大差別。實踐中,多數的做法是由法院指定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具體案件。但有少數法院出於方便安排陪審工作等考慮,將陪審任務固定地交給少數積極性較高的人民陪審員,導致這些人民陪審員變相成爲“編外法官”,失去了這項制度應有的羣衆性。爲解決這些問題,草案堅持靈活掌握、合理安排的原則,作了上述規定。草案還將人民陪審員執行陪審職務確定爲法定義務,以避免人民陪審員隨意拒絕參與陪審。
鑑於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法制的發展,案件數量和類型變化很大,目前難以具體規定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的範圍。因此草案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組成的合議庭,審判第一審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同時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第一審案件的範圍,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此外,爲了進一步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草案還規定,當事人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第一審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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