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前,先由估價公司估價,以此作爲拆遷補償的依據。以往,動遷居民對拆遷評估公司是沒有選擇權的,而今後這一情況將會改變。記者昨天從上海市房地資源局獲悉,《上海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已作修改。其中一個重要的修改內容是規定了估價機構一般以被拆遷人投票的方式確定。也就是說,拆遷公司不能再暗箱委託熟悉的評估公司了,百姓對評估公司的選擇擁有“話語權”。
以往拆遷基地選擇評估公司,都由拆遷公司確定。根據修改後的《規定》,今年4月1日以後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基地,一般採取被拆遷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遷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或者抽籤方式確定估價機構。
估價公司獲得拆遷地塊信息後,先向拆遷公司提出估價意向。拆遷公司應當如實將有估價意向的估價機構名單(不得少於5家)提供給動遷居民,並組織動遷居民在此範圍內進行投票。爲保證投票的公正性,區縣房地局應當對投票過程進行監督,並可以邀請區縣監察委、街道辦事處等共同監督。投票結果出現後,按照簡單多數的原則,得票數第一位的,將作爲該拆遷基地的估價機構,第二位的爲重新估價機構。拆遷公司應當將投票結果進行公告。如果拆遷公司或動遷居民對估價公司的評估結果有異議,拆遷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估價報告或分戶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估,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重新估價。如再有異議,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復估結論或重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房屋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專家委員會受理申請鑑定後,將在收到申請後的10日內出具鑑定意見。
據瞭解,此次條例修改,還對估價人員現場查勘、被拆遷人拒絕估價的處理、抽樣估價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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