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的通知》下發以來,各地各部門高度重視,切實貫徹中央確定的各項治理措施,一批報刊停辦,一批報刊從黨政部門劃轉到報業集團、出版集團,還有一批報刊與主管部門在人員、財務和發行上實行了管辦分離,報刊治理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總體進展順利。但個別地方和部門出現了假分離、假劃轉的現象。爲進一步落實中央要求,鞏固和擴大報刊治理成果,日前,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總署發出《關於對管辦分離和劃轉報刊加強管理的通知》: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是一項事關黨和政府形象、事關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實提高對報刊治理工作重要性和艱鉅性的認識,把思想和行動真正統一到中央的決策和部署上來。要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增強組織紀律觀念,高標準、嚴要求,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各項治理措施。
二、認真實施管辦分離。管辦分離是在堅持主管主辦制度的前提下,讓黨政部門退出報刊經營活動,解決利用職權攤派發行的一項重要措施。報刊實行管辦分離的具體要求是:
1、人員分離。報刊社的工作人員不得與黨政部門公務員混崗。黨政部門現職領導幹部一律不得兼任報刊社社長、總(主)編等職務。已在報刊社工作或兼職的黨政部門公務員,必須辭去公務員或辭去報刊社的工作和兼職。黨政部門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兼任報刊社記者站工作。報刊社不得將編輯部或記者站設在或變相設在黨政部門。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以黨政部門名義參與協辦報刊等。
2、財務分離。報刊社實行自主經營、獨立覈算。黨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報刊社收取管理費、發行費和其它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將部門資金轉入報刊社。
3、發行分離。黨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爲報刊發行和承攬廣告業務提供各種便利,不得參與報刊的經營活動。報刊社也不得利用黨政部門的職權攤派或變相攤派發行報刊。不得采取電話通知、利用系統工作會議提要求、下發文件、下發報刊訂閱“建議表”等工作渠道和手段變相攤派報刊,一律改由市場渠道發行。
4、報刊實行管辦分離以後,主管單位要切實履行主管責任,加強對報刊輿論導向、出版質量的監管;監督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報刊社領導班子建設,任免報刊社主要負責人。實行管辦分離的報刊社要自覺接受主管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對其出版內容和政治導向負責;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三、認真落實報刊劃轉。實行劃轉的具體要求是:
1、做好人員編制和機構以及法人變更等劃轉工作。根據《中央編辦關於治理報刊散濫工作中機構編制調整問題的通知》精神,在報刊治理工作中已確定兼併或劃轉的報刊,接收單位和原主管部門要到同級機構編制部門辦理機構和編制的劃轉手續。對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確定轉製爲企業的報刊,須到工商部門註冊。
2、在報刊劃轉中,各報刊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具體措施,安排專人負責,確保對國有資產的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未劃轉前,由原主管部門全面清產覈資,清理債權債務,承擔國有資產的監管責任。劃轉後,由接收單位承擔國有資產監管責任,負責對資產處置、債權債務的處理。
3、接收劃轉報刊的主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報刊輿論導向和出版質量的監管,負責任命報刊社主要負責人。
4、對於原黨政部門辦的工作指導類報刊,劃轉後原則上要重新進行讀者定位,改辦成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羣衆,通過市場渠道發行、由讀者自費自由訂閱的報刊。
5、被兼併後的縣(市、區)報,由市黨報或報業集團主辦,撤銷刊號,取消法人地位,不再作爲縣(市、區)委的機關報。
6、已劃轉的報刊,要與原主管單位徹底脫鉤,不得再通過原主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徵訂發行或廣告經營等活動。
中宣部和新聞出版總署要求各地各部門對報刊治理工作進行一次認真檢查,凡管辦分離和劃轉工作不到位的,要限期落實。對搞假劃轉、假分離的報刊,一經查實,予以停辦。對繼續利用職權攤派發行報刊以及頂風違紀違規的典型,要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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