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賢成大廈建設引發了爲時10年、官司曾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股權糾紛和連環行政訴訟案。這起產生廣泛影響的案件最近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終於塵埃落定。依法行政行爲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最終受到法律的保護。
“賢成大廈”建造因股權糾紛而擱淺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16年前。1988年12月5日,泰國賢成兩合公司與深圳上海時裝公司、深圳市工藝服裝工業公司、深圳開隆投資開發公司和深圳市華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中方4家公司以土地使用權作爲投資,賢成兩合公司投入資金,合作興建以賢成兩合公司董事長吳賢成的名字命名的賢成大廈。合同隨後經深圳市政府批准,並在工商局登記註冊。
1991年11月29日,賢成大廈正式破土動工。雙方決心將賢成大廈建成國內最高的“中華第一樓”。大廈始建不久的同年12月11日,吳賢成與香港鴻昌國際投資公司董事長王文洪簽訂了《股權合約》,約定雙方各佔泰國賢成兩合公司50%的股權,以2.2億港元爲資本額,雙方共同投資興建賢成大廈。王文洪同意以1.1億港元購入賢成大廈物業50%的股權。同年12月16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賢成大廈公司執照,增加王文洪爲公司副董事長。隨後,王開始向大廈投入資金,成爲大廈建設的實際投資者。
1992年6月,賢成大廈有限公司投資各方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確認王文洪爲法人代表的香港鴻昌公司在賢成大廈投資的事實和實際投資者地位,決定簽訂經營賢成大廈的補充合同,並報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出人意料的是作爲董事長的吳賢成此時卻突然變卦,拒絕履行董事會決議,拒不辦理增加鴻昌公司爲賢成大廈實際投資者的法律手續,同時也不再向大廈投資,並與鴻昌公司就股權糾紛提起了仲裁。此舉使賢成大廈因“斷糧”而全面停工,直至賢成大廈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到期時仍未能復工。
無奈之下中港合作另起爐竈
1993年12月20日,泰方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定其與鴻昌公司簽訂的共同投資興建賢成大廈的協議無效,鴻昌公司在大廈中無實際股權。
經過審查案情,深圳分會於1994年8月1日作出裁決,認定鴻昌公司在賢成大廈中具有實際投資;在裁決作出30日內,泰方須協同中方4家投資者辦理鴻昌公司作爲賢成大廈有限公司投資者的法律手續。裁決書同時確認,該裁決爲終局裁決。
此後,中方4家公司與鴻昌公司多次找到吳賢成,協商履行仲裁裁決及處理合作公司延期的問題,但吳賢成明確拒絕履行仲裁裁決。同年9月12日,中方4家公司的負責人與吳賢成進行了最後一次會談,之後吳便一去杳無蹤影。
董事長不辭而別,公司營業執照已經過期,大廈全面停工,鴻昌公司投入的大量資金及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都陷入其中。萬般無奈之下,中方4家公司及港方投資者向政府求援。
政府清算引發行政訴訟
1994年11月4日,在通知了泰方,但泰方代表沒有到會的情況下,深圳市工商局、外資辦、規劃國土局、建設局等部門及中方4家公司、香港鴻昌公司代表召開協調會。鑑於賢成大廈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已經過期且沒有申請延期的事實,會議形成處理意見:依法註銷賢成大廈有限公司,對公司進行清算,以維護各方利益。同時由中方4家公司與鴻昌公司組成新公司繼續建設大廈,新公司承擔賢成大廈有限公司的合法債權債務。
協調會後,深圳市工商局註銷了賢成大廈有限公司,同時組成清算組對該公司進行了清算。中方4家公司與鴻昌公司合作成立了名爲深圳鴻昌廣場有限公司的新公司,賢成大廈亦改名爲“鴻昌廣場”。在中港雙方的通力合作下,工程迅速復工。僅僅一年的時間,一座雄偉的大廈便聳立在深圳羅湖的中心區,創造了新的“深圳速度”。
正當中港雙方準備分享合作成果之時,一場誰也沒有料到的系列行政訴訟官司卻開始了。1995年1月,在境外的吳賢成以泰國賢成兩合公司和深圳賢成大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註銷賢成大廈有限公司和批准成立鴻昌廣場有限公司及成立清算組的行政違法爲由,對深圳市工商局、外資辦提起行政訴訟。
受理此案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7年8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深圳市工商局、外資辦註銷賢成大廈公司企業、組成清算組、批准成立鴻昌廣場有限公司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規定不符,違反法定程序等爲由,撤消深圳市工商局、外資辦作出的上述三個具體行政行爲。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資辦對判決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於1998年7月21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同時還判決深圳市有關主管部門對深圳賢成大廈有限公司和深圳鴻昌廣場有限公司的有關事宜重新處理。
依法行政終得公正判決
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雖然對中港合作建樓十分不利,但中方4家公司與泰方決裂的決心並未因此而動搖。1999年9月22日和23日,中方4家公司根據有關仲裁條款,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終止中泰雙方於1988年訂立的合作建設賢成大廈的合同及相關補充合同。
仲裁庭經過開庭審理,於2000年7月31日作出終局裁決,支持中方4家公司的請求,裁決終止雙方訂立的合作經營賢成大廈的合同書及相關補充合同書,解散深圳賢成大廈有限公司並依法清算。
同年12月6日,深圳市工商局依法組織清算組,開始對深圳賢成大廈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到2002年9月,清算組完成了清算。結果表明,由於泰方需向賢成大廈有限公司支付債務和賠償損失合計4792萬元,故將其投資折抵後,泰方尚欠賢成大廈有限公司3211萬元。
在清算期間,吳賢成以泰國賢成兩合公司和深圳賢成大廈有限公司的名義,以市工商局成立清算組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爲由,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會員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認定深圳市工商局根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深圳特區企業清算條例》組織清算組的決定,適用依據正確。依法駁回吳賢成的起訴。吳賢成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院在日前作出的終審判決中指出,深圳市工商局對深圳賢成大廈有限公司組織的清算行政行爲合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爲依法予以維持,駁回了吳賢成的上訴。至此,圍繞賢成大廈展開的這場歷時10年之久的行政訴訟系列案最終劃上了句號。
今年3月21日,鴻昌廣場隆重開盤,銷售勢頭令人看好。10年來,這座大廈所引發出來的故事,無疑將在推進我國依法行政的歷史進程中留下濃重的一筆。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場行政官司的終審判決,其意義遠遠超過了案件本身的是與非,因爲它不僅依法維護了行政機關作出的正確的行政行爲,保障了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更從司法角度保障了深圳的特區立法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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