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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這是上海市在人口與計劃生育立法程序中引入人口綜合管理機制,這在國內地方立法中尚屬首次。新條例最矚目的是,將可生育兩胎的人羣範圍擴大了。
《條例》分爲總則、人口綜合管理、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47條。《條例》的頒佈實施是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標誌着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治化建設進入了一個新時期,對於新世紀新階段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進一步加強人口綜合調控,全面提高上海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水平,促進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據大公報報道,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中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應間隔四年的規定,及增加人口出生預報制度。
上海市人口和計生委主任謝玲麗介紹,《條例》分爲總則、人口綜合管理、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四十七條。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在體例、生育規定的適用、子女數認定方法等諸多方面有所不同。新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但符合法律和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謝玲麗在解釋新條例時說,上海市原計生條例於一九九○年制訂,當中未涉及人口綜合管理的內容,新條例更名爲《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名稱中增加了“人口”二字,體現了上海市新形勢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內涵的拓展。
新《條例》增加了人口綜合管理一章,減少了優生和節育章。
上海晚婚育率逾九成
新條例調整了三種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適用人羣,由過去僅適用於農業人口擴大到非農業人口,增加了四種再婚夫妻再生育的規定,同時取消了原《條例》中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應當有四年生育間隔的規定,並增加了人口出生的預報制度,引導市民在人口出生的低谷時生育。
同時,新條例規定一方爲上海市戶籍、另一方爲外地戶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選擇適用滬市生育政策之規定,改變了原《條例》以女方戶籍地爲準的規定。
新條例還取消了原條例中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應間隔四年的規定,增加人口出生預報制度。此外,原條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生育的,需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據上海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統計資料顯示,上海晚婚育率達九成以上。在晚婚晚育認定方面,新條例將原先既要達到晚婚年齡又要夫妻雙方同時爲初婚、女方達到晚育年齡,且要夫妻雙方同時爲初次生育的“晚婚”“晚育”認定條例,調整爲,凡達到晚婚年齡的初婚公民就可以認定爲晚婚,凡達到晚育年齡並依法初次生育的女性公民就可以認定爲晚育。
謝玲麗表示,新條例爲上海市構建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體系留出了立法空間,奠定了基礎。市政府將另行制定有關計劃生育獎勵、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等方面的規定。
具特色人口綜合管理
謝玲麗說,新條例將通過控制常駐人口總量,促進人口合理分佈,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提高生殖健康水平,提高科學文化素質,優化人口年齡結構和保持自然人口的性別比例等內容,基本構建具有上海特色的人口綜合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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