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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只要有人提出黨委分權的意見,總被認爲是向黨委鬧獨立性
中共中央最近決定,中央紀委監察部今年要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將派駐機構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駐在部門雙重領導改爲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直接領導。
這項被媒體稱爲“直轄”的改革,對於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建設和創新。
反腐敗需要新的戰略戰術
反腐敗是一門極具理論與實踐性、歷史與現實性、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綜合專業,需要厚積才能薄發;反腐敗是一場沒有硝煙的高科技立體戰爭,既需要戰術的實際操作者,也需要戰役的指揮員,更需要戰略的研究人員和決策者。
八年抗日戰爭,我們打敗了日本侵略者;三年半解放戰爭,我們打垮了蔣介石的800萬正規軍。然而,改革開放25年了,儘管我們不斷加大斗爭的力度,但是無須迴避的是——反腐敗鬥爭的形勢依然比較嚴峻。
1979年,地方各級紀檢機關相繼恢復。到現在,全國共有專職紀檢監察幹部30多萬人,加上每個黨支部都有一名兼職紀檢委員,平均每十多名黨員就有一名專兼職紀檢監察幹部。如此龐大的一支紀檢監察大軍,本可以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大顯身手。但是,由於受制於既不科學、又相當落後的體制束縛,黨的紀檢機關始終未能取得相對的獨立性,監督的有效性也因之很難提高。
要想監督有效實現,監督主體的相對獨立性是首要條件。監督主體具有了獨立的政治地位,利益上相對分離,是此項改革措施的關鍵所在。在雙重領導下,派駐機構的幹部在業務上要向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但其組織關係卻由同級黨委管理,這導致了派駐的紀檢幹部在被派駐單位“站得住的頂不住,頂得住的站不住”。
另外,在雙重領導條件下,派駐的紀檢幹部與被派駐單位在利益上的“緊密關係”也削弱了監督的力度。據介紹,過去派駐的紀檢監察幹部的工資福利待遇,都是由被派駐單位發放的,雙方在“利益”上有關聯。
監督困難的體制原因
體制的不科學,權力結構的不合理,不但增加了反腐敗的成本,而且弱化了監督的效力。而監督的弱化,又突出地反映在監督不到位和監督不力上。
監督不到位,主要表現於絕少事前監督——能讓參與決策已實屬不易,事前監督必令人生厭;很少事中監督——體制已決定其是決策、執行機構的附屬,事中監督實力不從心;大多爲事後監督——直到權力運行的結果出了嚴重問題,在羣衆的強烈反映下,在上級黨委、紀委的認真干預下,纔有可能進行事後的監督檢查。
由此可見,長期以來實行的黨的紀檢體制,從客觀上決定了監督到位是很難的,而監督滯後和不到位則是必然的。半年多時間,新華社播發的貴州省原省委書記劉方仁,河北省原省委書記程維高,黑龍江省原省長、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三名正省級高官的腐敗案件,充分說明,受其現行黨內監督體制的侷限,同級紀委的監督是何其軟弱,上級紀委的監督又是何其滯後。
監督不力,主要表現於發現不力——明確而具體的隸屬關係,使被監督者可以輕而易舉地擺脫監督者的監督;約束不力——監督的約束力是以被監督者願意接受約束的自覺性爲前提條件,如不自覺,其奈如何?懲處不力——初查難,立案難,處分難,是說了多年,喊了多年,抓了多年,卻又多年解決不了的老大難。
因此,儘管有郭光允這種敢於抗爭的反腐鬥士,儘管有劉善祥這種能夠盡職的省紀委書記,儘管有陰法唐這種勇於反映情況的巡視組領導,但是,從郭光允的檢舉揭發到程維高的被查處,其間卻經歷了8年,整整一個抗日戰爭的時間。由此可見監督不力之嚴重、嚴峻程度。
黨委分權長期是禁區
長期以來,各級紀委均有同感,只有下查兩級,才比較順手。據此,如不加快現行紀檢體制的改革和完善,則很難扭轉監督不力和不到位的局面。
然而,包括相當數量的高級幹部在內的不少共產黨員們,在對黨的領導制度的認識上,存在着這樣一個誤區:似乎只有將黨內的決策、執行、監督之權集中於黨委之手,才能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加強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威信。這種錯誤的認識和做法,不僅延誤了黨的紀檢體制的改革,而且耽誤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嚴重影響了黨的建設,削弱了黨的領導。
正如鄧小平所指出的那樣:“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於黨委,黨委權力又往往集中於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於第一書記,什麼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
鄧小平還說,“權力過分集中,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使我們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而這一切,“同我們長期認爲社會主義制度和計劃管理制度必須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都實行中央高度集權的管理體制有密切關係”。“我們歷史上多次過分強調黨的集中統一”,“很少強調必要的分權”,“很少反對個人過分集權”。
但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只要有人提出黨委分權的意見,總被認爲是向黨委鬧獨立性。
而多年來,對這一禁區的談虎色變和不敢觸及,也是導致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東歐解體、蘇聯劇變,世界社會主義運動遭遇嚴重挫折的重要原因。因爲,“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違紀違法犯錯誤,走上腐敗蛻變的道路,既有其自身因素,但更有體制和制度上的原因。透過高中級領導幹部犯錯誤的偶然性,更應該看到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不斷增加的必然性。
反腐敗制度創新提速
有鑑於此,中共十六大報告強調指出,要“注重制度建設和創新”,“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黨的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爲人民謀利益”。
去年10月,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把十六大報告關於“反對和防止腐敗”的要求進一步具體化。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全黨對領導幹部腐敗的制度性原因的認識越來越清楚和統一。中共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爲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監督問題,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強黨內監督。
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是繼黨中央頒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決定對省(區、市)領導班子進行巡視之後,加強黨內監督的又一重大舉措。
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有利於使派駐機構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增強權威性,強化派駐機構的監督檢查職能,把工作的重點放在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監督上來,逐步完善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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