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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今後市民隨旅行社出遊,將增添一把“保護傘”。昨天,記者從市旅遊局和市工商局獲悉,爲了使旅遊市場更加規範,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和旅行社的權利義務關係,本市將推行《國內旅遊組團合同》。
據瞭解,天津市《國內旅遊組團合同》是以國家旅遊局《國內旅遊組團合同範本》(試行)爲藍本,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由本市旅遊和工商部門聯合制定的。據市旅遊辦行業管理處龐雲凱介紹,本市的《國內旅遊組團合同》不僅在內容上更加寬泛,而且在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要求上也更加細緻明確。如退團賠償以及旅遊中出現交通事故依據哪些法規處理等。
市工商局合同處潘處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雖然此前本市各旅行社也有相應的格式文本,但更注重保護旅行社自身的權益,因爲個別旅行社制定的條款並不規範,以至於旅行社與消費者發生的糾紛不斷增多。潘處長同時表示,目前有關部門正以“通知”的形式將《國內旅遊組團合同》文本下發給各旅行社,該合同文本將在“五一”期間推向市場。
據瞭解,本市推行的《國內旅遊組團合同》
(以下簡稱“合同”)共計二十五條條款,分別明確了旅行社的哪些行爲是違規的,哪些權利是消費者必須擁有的。
出行前費用先列清單
在旅遊費用方面,有的旅遊合同往往只標明一個總數,具體費用並沒有注清。據瞭解,有的旅行社利用這一漏洞,在費用上做手腳,使消費者無從查對。而“合同”用細緻的條款解決了這一問題,交通費、住宿費、景點門票所需的費用及服務標準都明確體現出來,如果在旅遊過程中沒有按此執行,消費者進行索賠也將有據可查。
退團賠償不搞一刀切
消費者因故退團,有的旅行社在退還團費過程中搞一刀切,或只退消費者極少的費用。由於在個別合同中沒有明確哪種情況下應該退款,按何種標準退還,所以由此引發的糾紛很多。“合同”中明確規定:“在旅遊開始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在旅遊開始3日前至1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30%”等。
購物、保險不能強求
被旅行社“拉”着出入一個個購物場所,令許多消費者感到無奈。“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將有效控制本地旅行社的這種做法。“合同”要求,旅行社應該按照出行前雙方認可的《旅遊行程表》安排購物,不得強制消費者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如果在安排行程外消費者購買的是假冒僞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全部損失。
行程延誤明確怎麼賠
在以往的投訴中,因旅行社原因延誤行程給消費者帶來損失的情況爲數不少。由於多數旅行社在合同中並未明確賠償責任,因此消費者也只能吃啞巴虧。“合同”17條規定:因乙方(旅行社)原因導致旅遊行程延誤的,乙方應徵得甲方(消費者)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並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並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因延誤旅遊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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