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至1998年,被告人孫萬剛因涉嫌強姦、殺人,兩次被判處死刑,一次被判處死緩,孫萬剛不服多次提出申訴。2003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重點督辦,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今年2月10日,孫萬剛終獲自由———
人民日報報道,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的原雲南財貿學院學生孫萬剛,今年2月10日被無罪釋放,從監獄回到了離別8年的家。
3月28日,在雲南省巧家縣新華鎮的一家農舍,記者見到了無罪釋放1個多月的孫萬剛。“變化特別大,老人有了白髮,姐姐、妹妹的娃娃都大了,院子裏的小樹也長高了。”孫萬剛對記者說着回家後的感受。
初定死罪———
被告人不服鳴冤
1996年1月3日,巧家縣公安局接到報警:縣城紅衛山絲廠附近發現一具女屍。偵查人員立即赴現場勘查,發現死者是孫萬剛的女朋友陳興會,當時也是雲南財貿學院的學生。通過偵查和審訊,辦案人員認定孫萬剛就是殺人兇手,並將其收容審查。4月30日,他因涉嫌強姦殺人被逮捕。
同年9月20日,21歲的孫萬剛被昭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孫萬剛不服判決,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高院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1998年5月9日,昭通中院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孫萬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孫再次上訴至省高院。1998年11月12日,省高院撤銷原判,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生效,孫萬剛被送到雲南省第四監獄服刑。
服刑期間,孫萬剛仍不服判決,繼續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2003年6月,孫萬剛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提出本案系他人所爲,自己沒有實施殺人行爲。高檢院刑事申訴檢察廳經審查,認爲原審判決可能存在錯誤,決定將此案作爲重點督辦案件,交雲南省人民檢察院辦理。2003年6月20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對孫萬剛申訴案立案複查。
立案複查———
故意殺人證據不足
複查過程中,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進行了認真調查覈實,辦案人員在審閱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的基礎上,到監獄詢問了申訴人孫萬剛,並多次赴案發地詢問有關證人,調取相關物證和書證,向原辦理案件的公、檢、法等部門及承辦人瞭解情況和交換意見。在不能認定申訴人孫萬剛指認的犯罪嫌疑人系本案作案人的情況下,辦案人員並沒有就此停止,而是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對案件進行了全面複查。他們發現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採信證據等方面存在問題,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疑點不能合理排除,不能得出孫萬剛是殺人兇手的唯一結論。
辦案人員發現種種疑點:孫萬剛作了4次有罪供述,但有罪供述先後矛盾,前後不一;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等證據不相吻合;孫作案動機、目的不清,最後法院認定和其交待的動機有三種,但對殺人動機均無法合理解釋,且作案工具來源不明、去向不清;血型不具有排他性,且送檢物受到了污染;現場未發現孫血跡,孫有份很重要的有罪供述,不是本人簽名;現場指認筆錄手續不完備,沒有證據的效力。
2003年9月18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經複查認爲,原判認定申訴人孫萬剛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2004年1月15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認定孫萬剛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撤銷原判,宣告原審被告人孫萬剛無罪。
“疑罪從無”———
死刑犯重獲自由
那麼,宣告孫萬剛無罪的依據又何在呢?“依據就是‘疑罪從無’。”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趙建生向記者解釋:“以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所採用的是‘疑罪從輕’、‘疑罪從緩’,在修改《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後,開始確立‘疑罪從無’這一基本的刑事案件審判思路。如今嫌疑人即使有嫌疑,但證據不充足,就只能被判無罪。本案中,因爲確實存在其他的可能性,不能充分證明就是孫萬剛殺害了陳興會,在真兇並未歸案的前提下,孫萬剛只能被宣告無罪。”
該案發生在1996年1月,修訂後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尚未實施,“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還未明確確立。此案改判後,昭通市和巧家縣公、檢、法機關分別反思了在案件中存在的問題:案件發生在新舊刑法交替時期,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觀念上轉不過來,暴露了當時在執法思想、執法觀念上存在的差距;案件中認定孫有罪的證據確實客觀存在,但證據與證據之間存在疑點,不存在排他性;案件審查不細、把關不嚴。
目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萬剛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已立案。相關辦案機關都採取措施吸取教訓。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已採取措施加大對違法審判責任的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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