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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馬富才承擔道義和政治責任的必然結果。”今天(14日),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學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毛壽龍教授對中石油集團總經理馬富才的去職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2003年12月,重慶開縣羅家16號井突然井噴,243條鮮活生命撒手人寰。井噴爆發以後,輿論認爲,中石油作爲責任方應當承擔經濟責任和領導責任。
毛壽龍指出,所謂的“高官問責”,正是對於技術上本可以做到而沒有做到的事情承擔責任。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馬富才作爲中石油負責人和部級高官,理應對“12·23”川東特大井噴事故承擔責任。“高官承擔責任有四個層面:一是承擔道義上的責任,向受害者和公衆負責;二是承擔政治上的責任,也就是向執政黨和政府負責;三是承擔民主的責任,向選舉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選民負責;四是承擔法律的責任,要向相關法律規定負責,看是否有瀆職的情形存在。”
毛壽龍認爲,馬富才承擔的首先應當是道義和政治上的責任。因爲這兩種責任是顯見的,與需要程序和認定過程的民主和法律責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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