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今天委派專人赴京,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董建華這份報告全文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吳邦國委員長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根據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我在北京述職時,胡錦濤主席向我表明了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的高度關注和原則立場。
特區政府於今年一月七日成立了一個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由特區政務司司長領導,成員包括特區律政司司長及特區政制事務局局長。專責小組就《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和法律程序問題作深入研究,就此徵詢中央有關部門,並聽取特區社會對有關問題的意見。
專責小組就此事於今年二月前往北京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代表會面,就政制發展事宜進行商討。此外,專責小組亦從今年一月開始,分批約見了特區各界人士,並從不同渠道收集特區社會各界對有關原則及法律程序問題的意見。
專責小組於今年三月三十日在深圳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代表們會面,向他們介紹了“專責小組第一號報告”的內容和專責小組在過去兩個多月來就法律程序問題收集到的社會意見,和特區政府對這些法律程序問題的看法。
其後專責小組就《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問題,擬備了“專責小組第二號報告”,現夾附爲這報告的附件。報告第三章詳述了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和特區現時的實際情況,第四章詳述了專責小組在過去兩個多月來就有關原則問題收集到的社會意見,第五章詳述了特區政府對這些原則問題的看法。
特區政府現已完成就《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及法律程序問題的研究。經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後,我確認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兩份報告的內容和同意專責小組的看法和結論。我認爲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予以修改,使香港的政制得以向前發展。
在考慮二零零七年和二零零八年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何確定時,須顧及下列因素:
(i)特區在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
(ii)政制發展的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
(iii)方案不能影響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
(iv)方案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爲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則。
(v)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步伐不能過急,要根據特區實際情況漸進,以保持繁榮穩定。
(vi)衡量實際情況時,必須考慮市民訴求,亦要檢視其他因素,包括特區的法律地位、政治制度發展現今所處階段、經濟發展、社會情況、市民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程度、公民參政意識、政治人才及參政團體成熟程度,以至行政立法關係等。
(vii)方案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都有代表聲音,並能通過不同途徑參政。
(viii)方案必須確保能繼續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ix)方案不能對現行載於《基本法》的經濟、金融、財政及其他制度產生不良影響。
現根據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是否可以修改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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