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獲悉,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無期徒刑犯人劉小望,獲得國家行政賠償4萬餘元。據悉,這是國內首起無期徒刑犯人獲國家行政賠償的判例。
2001年9月18日晚,黃陂區組織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對轄區非法鞭炮作坊進行查處。在收繳劉小望家生產、儲存的煙花爆竹時,執法人員在搬運過程中發生爆炸,致使5名民警殉職和包括劉小望之妻在內的多名居民傷亡,劉家的三層樓房及其他財物被毀損。
隨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劉小望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而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根據相關證據認定,此次爆炸的原因,並非劉小望的直接行爲所致,而是執法人員在收繳過程中因磨擦、碰撞及煙花爆竹掉在地上引起的。
2002年12月13日,劉小望及其4個未成年子女向黃陂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黃陂區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賠償。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新洲區法院公開審理。報經省、市法院認可,尚在服刑的劉小望因與此案有直接利益關係,被准許以原告身份參與訴訟。
一審法院認爲,公安機關依法收繳劉小望家非法生產、儲存的煙花爆竹,是其職務行爲,但由於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對其所搬運的危險物品疏於安全防範,操作不當,以致發生爆炸,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屬於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爲。
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裁定由公安機關賠償:劉小望之妻的死亡賠償金57988元;房屋及財產損失57369元;劉小望4子女的生活費38640元。其中劉小望獲得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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