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海外安全問題日趨複雜,已成爲當今國際社會普遍感到頭疼的難點問題之一
回顧國際關係史,海外公民的安全問題堪稱困擾各國的一個“老問題”。西方殖民者與殖民地人民之間爆發的激烈衝突就曾引發過西方社會對海外公民安全問題的關注。二戰後隨着民族國家的獨立和殖民主義體系的瓦解,現代意義上的海外公民安全問題則要追溯到1945年《聯合國憲章》和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簽署。
然而,無論從1972年德國慕尼黑事件還是到1979年的伊朗人質事件,從2002年印尼巴厘島爆炸案還是到最近伊拉克境內發生的包括中國公民在內的劫持多國公民事件,均表明公民海外安全問題不僅沒有消失,反而日趨複雜尖銳。
當今國際社會的難點問題
難點主要有三:一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公民在海外遇險或遇難往往會牽涉到雙邊或多邊外交關係,並觸及民族情緒、宗教感情等敏感神經,如處理不好,可能引發國際爭端。二是事件的起因往往具有相對的複雜性。公民在海外遭遇意外事件,既可能與政治、宗教、民族和歷史原因有關,也可能與謀取經濟利益有關,還可能是由純粹的交通意外或因自然災害等所致。三是處理過程難度較大。由於出事地點和當事人均在國外,很難在短時間內準確瞭解事件情況,溝通、交涉難,在處理過程中還要考慮到當事國政府、肇事人、受害人及其家屬,更增加了問題的複雜性。
當前,國際恐怖組織、分離組織和極端宗教組織的介入,使得各國海外公民面臨着前所未有的安全局面。這些組織的成員往往受過系統的訓練,事前常經過精心策劃,手段更爲老練,與傳統的海盜、黑社會及刑事犯相比,對一國海外公民造成的危害也更大。
此外,受後冷戰時期泛政治化的影響,傳統的暴力集團(海盜、黑手黨、刑事犯罪分子)漸向政治化傾斜,導致其在製造國際事端時往往除謀取經濟利益外,還有很深的政治圖謀。
再有,隨着武器走私和高技術的廣泛應用,許多暴力組織及其成員均裝備有先進的武器和通訊設備,增大了政府應對時的難度。
危機處理考驗政府應對能力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政府始終把維護本國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權益放在重要位置。1954年《憲法》第9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這條規定爲後來修訂的憲法所採納。此外,對海外中國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在《繼承法》、《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海商法》等法律中有明文規定和體現。
按照有關規定,中國公民和法人均是中國駐外使領館保護的對象,其中中國公民是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中國人,不僅包括來自大陸的中國人,也包括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中國公民通常分爲兩類:一類是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另一類是臨時出國探親、旅遊、經商、學習或工作的中國公民。中國爲保護他們的安全和權益採取了多種措施。
首先,進一步提高危機應對意識,強調“以人爲本”,尊重每一位海外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積極維護其人身和財產安全。2003年5月,中國外交部出臺了最新版《中國境外領事保護和服務指南》,進一步明確了外交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保護本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給中國留學生、旅遊者和僑民提供瞭如何尋求使領館保護的方式和途徑,並規定如領事館工作人員沒有盡到職責,公民可向外交部領事職能部門、紀檢委和監察局投訴。
其次,在處理公民海外安全問題上,中國政府始終持溫和而穩健的態度,主張按照事實的本來面目,在遵循國際法和我國法律的前提下,在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基礎上堅決維護本國公民的正當權益。與一些西方國家相比,中國在對待海外公民安全問題上並沒有採取過激的做法,從而減小了突發事件對國際關係可能帶來的衝擊。
再次,加緊完善中國公民在海外緊急情況下的救助措施,如敦請中國公民及時到本國駐當地大使館履行登記備案手續,以備特殊情況時開展救助之需;補充完善以交通事故、人質劫持、暴力傷害、搶劫等各類突發事件的緊急處理預案,落實到人,責任到人;事發後及時與受害人取得聯繫,保全證據,聯繫駐在國有關部門,併爲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後勤救助等。
中國政府在加強海外公民保護方面也面臨一些難點問題,需要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其一是非法勞工和偷渡者問題。這些人因爲沒有合法的有效身份和簽證,所以即使受到僱主欺壓也不敢報警,更不敢尋求中國使領館的幫助,在處理善後和賠償等方面就與合法公民有差別,中方在與外方交涉時也比較被動。其二是雙重國籍問題。由於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因此領有所在國護照的華人往往不能被視爲中國公民,因此在其權益受損時,常難以得到有效的救助。但是,出於人道主義關懷,中國政府和使館在其遇到困難時,通常也會在合理範圍內予以援助。如1999年印尼發生排華暴亂期間,中國就曾幫助印籍華人脫離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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