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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送法場前,他強調自己未滿18歲,隨後,被執行法官“槍下留人”,但僅僅幾天後,他再次被判死刑——
他曾被“槍下留人”
今年3月1日,家住河北省高陽縣李果莊村的高白雪收到一份通知。通知說,他的孫子高攀“因犯搶劫罪,經依法判處死刑,已於2004年2月6日執行槍決,屍體已予火化”,請家屬們在3月26日之前領取骨灰。
出乎高白雪意料的是,高攀隨後從看守所打來電話,說行刑前,由於自己強調出生日期“搞錯了”,犯罪時未滿18歲,就被“拉回來了”。
3月4日下午,河北省石家莊市法律工作者劉秀珍見到了被“槍下留人”的高攀。高攀說,2月26日,他被拉到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時,法官向他宣讀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當宣讀到高攀的出生日期時,高攀高喊“打印錯了,我不是1983年8月7日出生,是1984年陰曆8月11日出生!”但法官沒有理睬,只宣讀了裁定結果,即“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有關人士問他有什麼遺言時,高攀說“一定要家裏人申訴”。隨後,高攀被警車拉回了看守所。
就在高攀家人以及辯護律師向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況,要求對高攀年齡作進一步鑑定時,3月12日,高攀家人意外獲悉,他已被執行死刑。爲此,高攀的爺爺、64歲的農民高白雪準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年齡謎團
高攀,河北省高陽縣李果莊村村民。2001年8月9日14時許,他趁本村韓均良家無人,跳牆進屋盜竊,恰被回家的韓均良之妻陳月娥發現,並將其堵在屋內。陳準備打電話報警,高攀將其推倒在地,揪住頭髮撞擊地板,隨後又拿起屋內手電筒打擊陳月娥頭部,又拿起剪刀朝陳月娥的頸部連扎10餘刀,致使其死亡。
高攀回家後,把這一事實告知了家人,隨後,高攀家人打電話報警。警方隨即趕來,將高攀抓獲。
在高陽縣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上,“犯罪嫌疑人高攀”年齡爲“17歲”。在當地公安機關另一份《重大刑事案件破案報告表》上,高攀年齡仍然是“17歲”。
根據《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因此,犯罪時高攀是否年滿18歲,成爲這一案件審理的關鍵問題。
2001年10月22日,小王果莊派出所出具證明,在1997年換髮的新戶口簿上,高攀登記名字“高畔”,出生日期是“1983年8月7日”。根據這一證明,高攀犯罪時剛滿18週歲零兩天。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高畔”出生於“1983年8月。”
2002年5月13日,有關部門查到了河北省已婚育齡婦女卡片,這裏,高攀的名字成了“高盼”,出生年月是“1983年8月7日。”
小王果鄉派出所證明中稱:“1997年在換髮新戶口簿時,對全轄區的戶口重新進行登記覈實,對每個人的出生日期逐戶進行覈對,在戶主確認無誤的情況下,由戶主簽字確認。高畔本人出生日期爲1983年8月7日,此頁由高畔祖父高白雪簽字確認。”
對此,高白雪稱自己“從沒有簽字確認過”,因爲這一日期是錯誤的。據高白雪回憶,高攀出生於1984年農曆8月11日。2003年12月23日,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進行了筆跡鑑定,小王果鄉派出所提供的高白雪簽字並非本人書寫,鑑定過程由天津市公證處參與。
隨後,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與基層公安部門掌握的高攀出生日期相左。2001年12月18日,高陽縣教委出具的學籍檔案顯示,高攀出生於1984年8月,1997年保定市小學畢業准考證上,高攀出生於“1984年”。
在保定市中級法院的開庭筆錄上,高攀也說自己出生於“1984年8月11日(農曆)”。
高陽縣李果莊村有一份1992年登記造冊的常住人口登記,這被認爲是一個“戶口底冊”,上面只記載高畔(高攀)出生於1983年8月,並沒有具體日期。由此,高攀的辯護人認爲當地派出所1998年重新登記的“1983年8月7日”沒有合法證據。
村民張素宅說,自己和家人的年齡情況在戶口簿、身份證上都不準確。村民齊會娟說,自己和高攀父母結婚是同一天,“河北省已婚育齡婦女登記卡片”上,高攀父母結婚日期1982年10月“是不準確的”。
鑑定未能進行
2002年5月28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法院判決稱:“從現有證據分析,可以認定被告人高攀系1983年8月7日出生,作案時已滿18歲。高攀和辯護人提出高攀屬於未成年人犯罪證據不充分。因而,高攀因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3年4月24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說:“經查,高攀作案時已年滿18週歲,有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高攀出生日期及常住人口登記表所顯示出生日期及河北省已婚育齡婦女卡片記載等證據所證實,作案時不滿18週歲的理由不是事實。”
在此案審理期間,針對高攀年齡存在的疑點,辯護人曾多次提出對戶口簿上戶主高白雪的簽字進行確認和對高攀進行“骨齡鑑定”。爲此,高攀家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繳納了鑑定費,但後被退回,因爲,有關人士認爲“鑑定已不必要”,“派出所證明、戶口簿是作案前形成的書證,比口供可靠。常住人口登記表上,有高白雪簽字,雖然高白雪本人否認,但法院認爲只鑑定這一簽字難度不小,鑑定可靠性不強。對於進行骨齡鑑定,有關人士也予以了否定。
期待最終的結論
據一些村民反映,當地人習慣用農曆來計算出生日期,這樣,反映在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上的日期,也往往是農曆上的日子。戶口簿上記載高攀生於1983年8月7日,換算成公曆應爲1983年9月2日。
而高攀最初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分別於2001年8月9日、8月10日、9月13日、10月15日向高陽縣公安局供認,自己是1983年農曆8月11日出生。爲此,高陽縣公安局在有關筆錄上一律記載高攀17歲,這也是案發後,高陽縣公安局在有關登記表上寫入“高攀,男,17歲”的原因。按照偵查機關筆錄,高攀出生於1983年農曆8月11日,換算成公曆也是1983年9月6日。
上述兩個日期,均表明高攀在實施犯罪時未滿18歲。
2003年4月24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爲終審裁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覈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本裁定即爲覈准以搶劫罪,判處高攀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2004年4月,一些爲此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律師踏上了取證之路,並將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他們期待此案能啓動新的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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