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頭都懵了,心一下涼到了底!”8年前,面對冰冷鐵窗的孫萬剛第一次聽到死刑判決時感到天旋地轉。
雲南省巧家縣城,這個坐落在金沙江畔的小縣城,8年前曾經因爲一起故意殺人案而引起軒然大波。
2004年2月,縣城又因爲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孫萬剛被改判無罪、獲得釋放再掀波瀾。8年,從被判死刑到無罪釋放意味着什麼?一場漫長的官司是如何徹底打亂了一個年輕人原本美好的生活?記者近日來到了案件的發生地,探訪了案件的各方當事人。
一起殺人命案,孫萬剛成爲“風暴中心”
1996年1月3日,一起殺人命案打破了雲南省巧家縣城的寧靜,時年20歲的孫萬剛也從此成爲“風暴中心”。經公安機關查證,被害人陳興會,巧家縣人,生前與孫萬剛同在雲南省財貿學院讀書。
經過偵查,公安機關很快將被害人男友——孫萬剛確定爲犯罪嫌疑人。
據巧家縣公安局提供的案件材料顯示:1月2日晚陳興會曾和孫萬剛在一起。民警對孫萬剛進行訊問時,孫萬剛對案發時的活動情況陳述自相矛盾,且行爲反常。在審查過程中,孫萬剛故意殺人嫌疑重大。
公安機關列出3點主要依據:一、血型鑑定。孫萬剛本人系B型血,而從孫的衣褲以及睡過的牀單、被子上檢驗出與被害人一致的AB型人血,孫不能說出該衣物AB型人血來源。二、孫具備作案時間和空間條件。三、在訊問孫萬剛的4次有罪供述中與現場勘察、指認及屍檢等偵查結果基本吻合。
同年4月30日經巧家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8月5日,原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昭通分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向原昭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8年上訴申訴材料能用小車拉”
1996年9月20日,原昭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孫萬剛死刑。孫萬剛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1998年5月9日,原昭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仍判處孫萬剛死刑。
1998年11月12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孫萬剛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孫萬剛的生命保住了,也爲日後他提出申訴提供了寶貴的機會。
“8年呀!我們就一直沒有停止上訴、申訴。”孫萬剛的父親孫百新話語間感慨萬千。“我們每個月都堅持寄材料,往各個部門寄,所有材料都能用小車拉了。”
8年前的孫萬剛還是個稚氣未消的小夥子,而今鐵窗生活使他變得憂鬱寡言、白髮早生。
記者在孫萬剛家,一個三面土房的農家小院裏聽他講述了申訴理由。坐在小凳上,回憶起案發當晚的情景,孫萬剛仍記憶猶新。
“那天晚上8點多,我和陳興會離開我姐姐家送她回水泥廠,途中她說要休息一下。我們倆躺在草地上,後來我被人在額頭上打了一下,就昏過去了。我醒來以後發現陳興會和一個穿黑衣的男子在不遠處說話,我走過去,他說我們是賣淫嫖娼,他拿出好像是刀的東西,讓我趕快走開,我就到同學曹先亮家去了,後來我因爲有傷就睡了,幾個同學去找陳興會,沒有找到。第二天我們又去找她,仍然不見人影。”
曾經代理孫萬剛案件的律師王祥雲說:“孫萬剛的4次有罪供述中疑點很多。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現場收取證據、會見當事人都很難,並且公安機關有非法取證可能,檢察人員審查起訴階段也未提訊過孫萬剛。”
複查疑點重重,疑案真兇難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於2003年6月接到孫萬剛的申訴材料,經審查認爲原審判決疑點較多,決定將此案作爲服刑人員申訴清理工作的重點案件,交雲南省人民檢察院辦理。
雲南省檢察院對孫萬剛申訴案件立案複查,申訴檢察處的案件承辦人員審閱案卷;到監獄提審孫萬剛;趕赴案件發生地詢問證人,調取物證、書證,並向原辦理案件的執法部門和承辦人瞭解情況。
高潔峯——幾赴巧家縣複查孫萬剛案件的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處檢察官講述了案件複查中的疑點。
“孫萬剛當晚所穿的T恤衫、外衣、外褲都用洗衣粉泡在一個盆裏,案發後一起送檢,都檢出了AB型人血,但浸泡過衣服的血水卻只檢出B型人血,這是自相矛盾的。”
“兇手作案用的刀來源不實,去向不清;被害人身體被切割下來的分離物拋棄地點,在孫萬剛4次有罪供述中各不相同,而且至今都沒有找到。”
雲南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處長倪紹霞介紹,孫萬剛的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復勘筆錄、屍體檢驗報告等證據不相吻合;其有罪供述相互矛盾,形式和程序存在瑕疵,內容前後不一,不排除非法取證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爲定案依據。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檢察機關還重視收取了孫萬剛多項無罪證據。
巧家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說明證明從案發現場提取了兩枚鈕釦和一個皮帶扣。經與陳興會、孫萬剛當天所穿衣物進行對比,其中一枚鈕釦系陳興會衣物上所脫落。另一枚鈕釦和皮帶扣不是陳興會衣物上所留,也不是孫萬剛衣物上脫落的,存在其他人作案後留下的可能。
……
在大量辯解證據和無罪證據面前,孫萬剛到底是不是兇手?如果不是,真兇是誰?
“孫萬剛案件是一起疑案。目前,所有證據不能完全證明是孫萬剛殺死了陳興會,因此不能說孫萬剛一定就是兇手。”分管刑事申訴工作的雲南省檢察院政治部主任趙建生認爲,“雖然不能確定是孫萬剛作案,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他作案的可能性。”目前,雲南省公安廳已組成專案組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爭取早日破案。
疑罪從無放人凸顯人權保障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經複查認爲,原判認定申訴人孫萬剛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據負責協調孫萬剛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廳長王晉介紹,2003年9月18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法院對孫萬剛案再審。爲了使檢察建議發揮實效,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主動向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廳通報該案的情況,交換意見。
僅僅過了10天,9月28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孫萬剛申訴案進行再審。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廳廳長、孫萬剛案再審法官樑子安說:“孫萬剛案件具有特殊性,這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過程正處於我國新舊刑法和新舊刑事訴訟法的交替時期。當時根據舊法和司法實踐,對疑罪——控訴方無法提出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情況,都按疑罪從輕或疑罪從掛處理,比如孫萬剛第三次被判死緩,就是先不判無罪,而是輕判,在判決中留有餘地,先押起來,等待日後有新證據能證明他無罪。現在新法體現了疑罪從無的精神,控訴方無法提出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就要按無罪處理。”
“疑罪從無不僅是對被追訴者的特殊保障,也是對每個可能涉及訴訟的公民的普遍保障,是法治社會中人權不可缺少的一道保護屏障。”雲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曉輝教授解釋說,“疑罪從無是人格尊嚴需求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這是刑事司法中關注人權的一種審慎態度。儘管有可能放縱真正的罪犯,但仍比冤枉一個無辜的人好。這是現代文明法治的一個必要代價。”
“孫萬剛拿到的無罪判決,是公檢法機關執法人員共同轉變執法觀念,更加註重保障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權利的結果。”張曉輝說:“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寫入憲法,在刑事司法領域中,執法者保護公民人權的司法實踐就是最好的體現。孫萬剛案件的真兇沒有確定,而執法機關主動轉變對案件的認識,充分反映出我國在司法過程中保護人權的態度,貫徹了現代法治精神。”
2004年1月15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撤消原判,宣告原審被告人孫萬剛無罪。
鐵窗內度過8年,孫萬剛終於回家了。目前孫萬剛正就此案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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