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國海外貿易總公司總經理兼海奇經貿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小文因貪污、挪用公款被判。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並罰,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其貪污款。
李小文在擔任中國海外貿易總公司總經理、北京海奇經貿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於1999年7月,將天津新港海關發還中國海外貿易總公司稅款保證金及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還中國海外貿易總公司的勝訴執行款,共計3054萬餘元,入到其控制的潤宏拍賣有限公司在廣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亞運村支行的帳戶,然後採取對該款項支出、收入不記帳等手段,於1999年11月至2000年4月,將其中部分公款又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北京華鑫匯加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北京市崇文區支行恆基中心分理處開立的帳戶中,隨後用其中119.6萬餘元支付其以他人名義購買的麗斯花園兩棟別墅的部分預付房款,該款被其據爲己有。2000年2、3月間,他將其中部分公款又轉入北京海奇經貿實業有限公司下屬的北京普利策廣告有限責任公司在廣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亞運村支行的帳戶後借予他人。該款歸還時,李小文讓將其中的352.7萬餘元摺合成美元存入其在香港恆生銀行的個人帳戶中,該款被其非法佔有。2000年11月,他將其中部分公款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北京華鑫匯加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北京市崇文區支行恆基中心分理處開立的帳戶中,用其中34萬元支付其親屬的借款,李小文讓其親屬將34萬元還款摺合成美元存入其在香港恆生銀行的個人帳戶中予以侵吞。其還於1999年11月至2001年2月間,將中國海外貿易總公司公款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北京華鑫匯加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在廣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中關村支行、中國銀行北京市崇文區支行恆基中心分理處的帳戶中,用其中78萬元以北京華鑫匯加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名義,購買北京普潤航空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還用其中的150萬元以北京華鑫匯加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名義,爲北京普潤航空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增資,使得北京華鑫匯加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佔有北京普潤航空服務有限責任公司76%的股權。上述兩筆款項被其據爲己有。
另外,李小文在擔任中國海外貿易總公司總經理、北京海奇經貿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於2000年10月至2001年2月,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決定由北京海奇經貿實業有限公司做擔保,以北京海奇經貿實業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埃維特公司的名義,向神華國際貿易公司借款870萬元,並將其中的617.5萬元挪用,作爲出資爲其個人控制的匯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購買北京海奇經貿實業有限公司在南通三洋電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進行營利活動。此款至今未退還。
法院經審理認爲,李小文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其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均應依法懲處,對其所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應數罪併罰。據此,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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