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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違規違法的從政行爲及政商關係,不僅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還滋生大量腐敗行爲,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中央對此高度重視,除在年初頒佈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系統地作出相關規定,日前又有針對性地發佈了《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爲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中央紀委和中組部也聯合發文要求限期清理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問題,以進一步加強對黨政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嚴格規範從政行爲特別是政商關係,預防和懲治腐敗,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限期清理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問題
中央曾經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仍有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任領導職務和企業負責人兼任黨政機關領導職務的現象。
這種兼職現象便產生了所謂的“紅頂商人”。安徽省天長市、界首市曾出現市委書記兼民營企業董事長、市長兼酒廠廠長的先例。在安徽蕪湖,市委書記詹夏來兼任奇瑞汽車公司董事長職務,該市市長及其他一些黨政領導也兼任了一些企業的領導職務。經媒體披露,詹夏來一時成了“紅頂商人”的典型,以蕪湖爲代表的黨政官員親自掛帥抓企業、搞經濟的現象,也引起強烈的爭議。
儘管有媒體對詹夏來的政績給予肯定,認爲奇瑞能從地方小廠躋身全國轎車生產企業八強,詹夏來功不可沒,蕪湖和奇瑞的許多人也爲詹夏來抱不平,但輿論還是對官商不分、政商不分的“紅頂商人”現象給予了強烈質疑和抨擊。詹夏來也在一片“炮轟”中辭去了兼任的奇瑞董事長職務。
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現象,中央也迅速表明了態度。中央紀委、中組部在通知中說:“這一做法影響了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不利於政企分開原則的貫徹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不利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中央對此非常重視,要求認真清理,切實解決某些地方由於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負責人交叉兼職造成的政企不分問題。”
事實證明,中央的“定性”非常準確,也符合實際。“紅頂商人”使黨政權力公然直接進入市場、進入企業,使黨政機關職能與企業職能混爲一團,使“裁判員”與“運動員”的角色集於一身,干擾了企業的自主經營,也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比如安徽潛山縣民營企業全力集團董事長曾兼職副縣長,該集團新上馬一個蠶繭繅絲項目,年加工量相當於全縣的產繭量,縣政府規定所有農民的蠶繭不準外賣出縣境,只能由全力集團壟斷,繭農怨聲載道。臨泉縣文王酒廠廠長兼任縣委常委,當縣委無償從酒廠劃撥100萬元裝修房屋、政府經常無償或低價從企業拿酒時,企業根本無法拒絕。人們更加擔心的是,眼下的一些“紅頂商人”既是黨政官員,又是企業“老總”,有兩套辦公機構、兩套可供調用的下屬,不少人或明或暗地有兩種報酬。他們可以以官員的身份調用、佔有企業的資金和財產,也可以以“老總”的身份逃避法律和政策對官員的監督。這會爲腐敗大開方便之門。
中央迅速發出了在2004年4月底完成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問題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要求,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的規定。各地、各部門要對此前制定的有關政策和文件進行清理,凡與國家法律法規、中央規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廢止。今後,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再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凡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動辭去其在企業的職務;凡企業負責人兼任黨政領導職務,要免去其黨政領導職務。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依託企業建立城市的地方,爲協調企業和地方的關係,建市以來一直由企業負責人兼任地方領導職務,今後確需繼續兼職的,可繼續兼職一段時間,但要從嚴掌握,並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審覈批准。經選舉擔任人大、政協領導職務不駐會的企業負責人,不在清理範圍。國家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應遵照本通知執行;國家機關委託其行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今後,在換屆選舉中當選黨政領導職務的企業負責人(不含經選舉擔任人大、政協領導職務不駐會的企業負責人),當選後必須辭去企業的領導職務。因工作需要,企業負責人調入黨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必須辭去企業的領導職務;黨政領導幹部調任企業負責人,必須辭去黨政領導職務。
嚴格規範黨政領導辭職從事經營活動
近年來,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一些地方特別是經濟較發達地區,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經商、辦企業或參與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即辭職“下海”的逐漸增多。去年溫州市出現副市長吳敏一等3位領導同時辭職“下海”的情況,浙江省財政廳四十出頭的副廳級幹部徐剛等也辭職到民營企業擔任負責人,輿論據此認爲出現了新一輪的官員“下海潮”。
人們對官員“下海”總體上持肯定態度,認爲有利於破除“官本位”體制,有利於官員自由選擇和發展。中央對此也是肯定的,認爲“這是新形勢下正常的人才流動,對於推動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促進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建立幹部正常退出機制具有積極作用”。
但幹部辭職“下海”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比如有的領導幹部辭職只是向組織打個招呼,沒有正式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組織批准,就擅自離崗。有的辭職後直接受聘於原管轄地區或者管轄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利用在職時的職務影響進行不公平競爭,謀取不正當利益。人們還提出了一些更嚴重的擔心,一是“權力期權化”問題,有的官員在職時爲企業謀取不當利益,辭職後再到該企業撈回個人好處;二是“洗錢問題”,一些有經濟問題的幹部借辭職下海逃避制裁,將非法所得的黑錢洗白;三是“腐敗鏈問題”,一些民營企業除了看中下海官員的能力,更多的是看中其原有的權力網、關係網,下海官員極有可能建立起更緊密的非正常政商關係,形成更大的“腐敗鏈”。
針對以上問題,中央於今年4月出臺了《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主要在三個方面作出規範:
一是規範“領導幹部辭去公職應當符合辭職條件”,特別要求“對黨的高級幹部、地方黨政正職和一些特殊崗位的幹部辭去公職應當從嚴掌握”。
二是規範“領導幹部辭去公職必須履行辭職程序”,尤其“對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幹部要委託審計機關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三是規定“領導幹部辭去公職後從業應有必要限制”:“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後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擔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職務的領導幹部以及具有審批、執法監督等職能部門的領導幹部辭職,要按照上述精神從嚴管理。以上規定,也適用於提前退休的領導幹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官員“下海”是“政府行爲”或“集體行爲”。比如某省專門出臺《關於進一步爲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務的實施意見》,規定“省市直機關處級及以下、縣區直機關科級及以下行政人員和工勤人員經組織批准離崗從事非公有制經濟工作的,3年內保留其幹部、職工身份和工資福利待遇,工齡連續計算;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直接辭職在省內從事非公有制經濟工作的,逐年發放相當於本人6年工資的辭職費;軍轉幹部被非公有制經濟單位聘用,退役金照常發放;工齡計算、職稱評定等方面,非公經濟和國有享受同等待遇”。還有不少地方出臺類似的文件。
對這些情況,中央根據有關規定再次重申:“縣級以上(含縣級)黨政機關不得采用停薪留職、帶薪留職等方式鼓勵領導幹部離職離崗經商、辦企業。已出臺此類政策的地方,要予以糾正,並採取妥善措施處理好相關問題。對鄉(鎮、街道)機關,要根據機構改革進展情況,調查研究後再提出規範意見。”
遏制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有關經濟活動
今年2月,井岡山市委、市政府聯合下發了《關於全市幹部職工在新城區購置商品住宅的實施意見》,要求所有將遷往新城區辦公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每人“必須”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在新城區購置一套商品住宅,否則,他們將被“交流”到其他單位。文件還將購房任務細化成指標,分配到各單位和部門,並規定了完成任務的進度表。這是將黨政權力公然伸向房地產開發市場活動的一個典型例子。
改革開放以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一直是市場經濟活動的熱點領域,也成爲腐敗的高發區。一些地方的領導幹部特別是黨政一把手、直接分管領導,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政策性規定或者議事規則等,利用職權向相關部門採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影響正常市場經濟活動,向親友或特定對象輸送巨大利益,有的甚至大肆索賄受賄。近年來,有14個省的交通廳長被查處,他們主要都是在交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等方面出現貪污受賄的嚴重問題。今年初,國務院領導專門針對當前一些地方領導幹部存在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比較嚴重的問題作出批示:要通過加強檢查、媒體曝光,進一步嚴格和規範招投標活動,整頓建築市場。
爲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爲,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今年2月專門頒佈了《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爲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要求對相關違規行爲給予黨紀處分。
《規定》明確界定了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爲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五種情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爲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五種情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爲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四種情形。
《規定》並要求,對以上行爲,均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而構成犯罪的,還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要給予黨紀處分;第八十六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受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第九十一條規定,“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招商引資獲取重獎,就是黨政幹部“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一大突出問題。多年來,一些地方只注重用經濟指標考覈幹部政績,有的把以經濟建設爲中心變成了以招商引資爲中心,有的黨政領導熱衷於當“招商團團長”,有的出臺重獎招商引資的規定,如規定招商引資工作經費由單位解決,按引資總額給引進人相應比例提成或獎金,有的還明確規定了主要領導從事招商引資的時間與任務,未完成任務的要脫產專門去抓招商引資,連續多年完不成任務的要引咎辭職甚至責令辭職。
重獎招商引資在一些地方形成風氣,引發了許多消極問題和腐敗現象:一是誘發、助長“公賄”現象,拿公家的錢去“跑部前進”,去“公關”、行賄;二是借招商引資引項目中飽私囊;三是損害國家和羣衆利益,以違規批地徵地、減免稅費、低價出讓等各種方式,不擇手段爭取資金和項目;四是導致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複建設;五是出現大批“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勞民傷財。
早在2001年,中央紀委就在《中央紀委辦公廳對黨政幹部因引進資金、項目按當地政府政策獲取獎金等物質性鼓勵問題如何處理的答覆》文件中明確指出:“地方政府爲發展經濟制定相應的獎勵政策,應當充分考慮黨和國家對黨政幹部廉潔從政的要求,並根據這些要求界定適用獎勵政策的範圍。爲發展地方經濟積極做貢獻,是黨政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的職責和義務,不應獲取額外報酬。黨政幹部在引進資金、項目後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標準獲取資金或其他物質性獎勵,實質上是從事經濟生活中的有償中介活動,而且這種活動容易誘發行賄受賄、貪污私分國有資產,以及其他以權謀私行爲。”文件要求:“今後,地方不得制定對黨政幹部因引進資金、項目予以資金等物質性獎勵的規定。”
看來,中央紀委的有關要求並沒有真正得到落實。對重獎招商引資的問題也有全面清理整治的必要。
在經濟、社會急劇轉型時期,違紀違規違法的從政行爲和政商關係,可能仍會層出不窮。因爲有許多問題來不及規範,有的有了規範也得不到落實。要從根本上規範從政行爲和政商關係,還取決於“市場”與“權力”兩隻手的較量。要真正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讓“市場這隻手”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要通過深化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管好“權力這隻手”,真正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
資料:
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有關經濟活動的幾種情形
《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爲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明確界定了“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爲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五種情形:(一)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不招標,或者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邀請招標,以及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化整爲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的;(二)爲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三)操縱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中標結果,擅自變更建設工程項目中標人的;(四)要求中標人分包、轉包建設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設備以及生產廠家、供應商的;(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行爲的。
《規定》明確界定了“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爲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五種情形:(一)對應當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用劃撥方式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以及採用合作開發、招商引資、歷史遺留問題等名義或者使用先行立項、先行選址定點確定用地者等手段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二)操縱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申請人的確定或者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的;(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確定後,擅自批准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或者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四)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其他不具備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條件,而爲其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書的;(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活動行爲的。
《規定》明確界定了“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爲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四種情形:(一)允許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相符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的;(二)對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項目,爲其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三)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允許其交付使用的;(四)有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用地、立項、規劃、建設和銷售等行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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