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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馬加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加爵,今年22歲,系雲南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生物技術專業學生。2004年2月上旬,馬加爵在雲南大學鼎鑫學生公寓與其同學唐學李、邵瑞傑、楊開紅等人爲瑣事爭執,認爲邵瑞傑、楊開紅等人說自己爲人差、性格古怪等,並認爲自己在學校的名聲受到詆譭,原因都是邵瑞傑、楊開紅、龔博等人所致,感到很絕望,於是決意殺害邵瑞傑、楊開紅、龔博,因擔心同宿舍的唐學李妨礙其作案,決定將4人一起殺害。被告人馬加爵購買了鐵錘,並製作了假身份證,到昆明火車站購買了火車票,以便作案後逃跑。2004年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馬加爵採取用鐵錘打擊頭部的同一犯罪手段,將唐學李等4名被害人逐一殺害,並把被害人屍體藏匿於宿舍衣櫃內。馬加爵作案後於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廣州的火車逃離昆明。經公安部通緝,被告人馬加爵3月15日晚被海南省三亞市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認爲,被告人馬加爵爲報復殺人而進行了一系列周密而細緻的準備,積極實施犯罪,最終致4人死亡。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馬加爵爲泄私憤圖報復而連續、殘忍地殺害多人,犯罪後果特別嚴重,應予嚴懲。依據刑法第232條、第57條第1款、第64條的規定,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另外,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具體賠償事項將另行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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