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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興城紅崖子糧庫職工在個人經營中負債,興城市人民法院判決糧庫負連帶責任。於是,法院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將100噸玉米和近5000平方米的土地、房屋低價評估抵債。面對即將流失的國有資產,興城市人大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事件重新調查覈實,監督法院執法行爲,避免了價值近40萬元的國有資產的流失,此舉是繼安徽省合肥市人大首次行使特定調查監督後,全國第二個人大行使特定問題調查監督權的案例,在遼寧地區尚屬首例。
雖然旅遊業使興城市這個遼西走廊上的縣級市嚐到不少甜頭,但農業依然是這個城市的重要經濟支柱。糧庫像蓄水池一樣散佈在各個鄉村,紅崖子糧庫,距離興城市區約15公里,這個每年都能略有盈餘的糧庫,在並不景氣的糧食企業中,頗受人關注。
職工欠債糧庫被判還錢
1997年,紅崖子糧庫收到了興城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判決紅崖子糧庫職工張洪泉如數償還馬永清、楊玉明、張洪江三人的債務,紅崖子糧庫承擔連帶責任。
當時的紅崖子糧庫主任陸德祥回憶說,當時接到法院的傳票時他覺得很突然,張洪泉的確是他們糧庫的職工,曾經承包過一個糧庫的糧油經銷點,但由於經營不善,糧庫很快就中止了承包合同。他的欠款是在中止合同後發生的,本來是與糧庫沒有關係的,而且原告方也不能提供欠據、收據等有效證據。
但在判決生效後,張洪泉不能償還債務,馬永清等人向興城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998年2月,興城市人民法院執行庭給紅崖子糧庫下發執行通知書,責令其於1998年2月23日履行債務112961.4元,並支付違約金。另外,返還包裝物價值9945元。
“這就是差點被法院執行去了的豬舍和房屋,如果真的執行了,糧庫的大門就得封了。”一位紅崖子糧庫的職工指着糧庫大門北側的一片地對記者說。
執行通知書下發後,興城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該糧庫的140噸玉米。紅崖子糧庫以證據不足,資產評估不準確爲由,多次提出申訴、上訴。1998年,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2000年4月,興城市人民法院將封存的140噸玉米中的100噸以每噸723元的價格進行了強制執行,將玉米交付執行申請人進行銷售。但此玉米銷售款項並沒有完全償付債務,興城市人民法院將紅崖子糧庫的自建平房和周邊的土地作爲繼續執行的標的物。
2002年11月,興城市人民法院將該案的資產評估委託給葫蘆島市鴻翔會計師事務所。根據該事務所提供的評估報告書,興城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位於興城市紅崖子糧庫北側和西側三角地的房屋(房屋面積216平方米;豬舍建築面積691.23平方米)、周邊實測土地4070.9平方米,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153120元折抵給申請執行人,使用權歸申請人所有。
原糧庫的陸主任,現任糧食局信訪辦主任。提起這件事,他氣憤地說:“這片土地將近5000平方米,國土資源局都有登記,加上上面的建築物,價值應該沒有百萬,也有四五十萬,可是僅評估出15萬元抵債,這太不公平了。”
評估存在問題人大介入調查
紅崖子糧庫認爲,玉米和房屋、土地的價格遠遠高於執行和評估的價格,法院的執法過程中有失公平,不但造成了糧庫的直接損失,也損害了國家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在向興城市糧食局請示後,紅崖子糧庫向興城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訴。
一位曾經擔任過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人大副主任認爲,房屋的評估價格,與實際相差懸殊,暴露出執法中存在着漏洞。興城市人大常委會接到紅崖子糧庫的申訴後,經過討論後作出決定,就紅崖子糧庫的申訴案件於2003年7月成立糧庫執行案件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介入調查。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憲法賦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也是一項監督措施,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能的一種活動,調查委員會的監督方向是一些特定的問題,監督的對象是政府、法院、檢察院等行政和司法機關。但對於特定問題的具體規定,還沒有明確形成文件,僅僅是一種概念,如何行使這項職權也靠各地的人大對特殊或者重大問題的理解判斷,所以全國各地用這種方式行使監督權利的並不多見。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經過調查發現,進行該案土地和房屋評估的葫蘆島市鴻翔會計師事務所的兩名參評人員,其中一人沒有取得資產評估的執業資格,評估的結果應該是無效的。隨後,市人大組織權威部門對該土地進行再次評估,其價值應在40萬元左右。前期執行的玉米每噸723元的價格也遠遠低於市價,其價格應在每噸970元左右。
根據調查結果,興城市人大常委會責成興城市人民法院撤銷將玉米和房屋、土地執行給申請人的裁定,對案件按照法律程序重新辦理。
憲法第71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此外,憲法第104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31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保住的土地和樹立的名聲
興城市人大常委會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調查決議作出後,興城市人民法院立刻對此案按程序進行了重新調查審理,並於2003年7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書稱:經本院查明,本院所委託葫蘆島市鴻翔會計師事務所所作的評估報告,該報告評估人員中,只有一人具有資產評估師資格。爲此,該報告視爲無效……裁定撤銷該法院下達的執行裁定書。
此後,在興城市人大常委會的會議上,興城市人民法院向人大報告:法院已經將人大常委會對特定問題調查所作的決議落實,房屋和土地已經交回糧庫,100噸玉米重新進行覈價,對兩名副院長進行通報批評,兩名執行的法官也分別給予記過和通報批評。
陸主任對記者說,感謝興城市人大做了這次嘗試,給自己和糧庫一個公正的說法,不然自己無緣無故虧空了國家那麼多資產,無法向國家交代啊。他說,去年年底,法院將100噸玉米和糧庫的一輛桑塔納轎車進行覈價後,已經將債務全部還清,雖然他覺得糧庫不該背上這筆債務,但也算有了一個說得過去的說法了。
特定問題調查對於興城市人大來說是一種嘗試,在全省也是首次運用,並且在當事人和市民中都引起了良好的反響,但興城市的有關部門對此事卻相當低調。
興城市人大辦公室的祕書對記者說,對此案的特定問題調查經過媒體宣傳後,來自全國各地的很多記者都來採訪此事,興城市委常務副書記兼人大常委會主任陳利衆批示,這件事的採訪一律由他親自接待。
2004年4月22日,陳利衆在他的辦公室裏告訴記者,這件事情早已過去,算不上什麼新聞了,也沒什麼好說的,這是人大按照憲法的要求,正常地履行人大常委會的作用,爲老百姓辦了點實事,沒有什麼特別突出的地方。之所以低調處理,不是怕影響城市形象,法院的工作一直都不錯,這只是一個失誤而已。
一位瀋陽市人大代表對記者說,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很多老百姓都覺得人大的工作是“高高在上”的。其實,各級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都是爲了社會進步和法制完善做了很多工作,有些人大代表也因爲多次監督執法而深得民心,但宣傳人大的監督作用不能給政府的工作帶來被動,人大和政府只有協調互動,工作才能做好。從這個角度說,在宣傳上的低調是一種靈活的工作方式,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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