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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開紅的家人向馬加爵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數額爲31萬元。楊家的訴訟代理人在庭審時說,這麼做是爲了讓馬加爵知道,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對被害人家屬承受的痛苦他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月24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馬加爵進行一審宣判時,被害人楊開紅的家人沒有一個到庭。4月22日的庭審結束後,楊開紅的哥哥楊開武告訴記者,現在正是種苞谷的時候,他們想盡早趕回雲南開遠去。
楊開紅的母親馬存英告訴記者,楊開紅在家裏排行老三,上有一兄一姐,下有一弟一妹。他們那邊天氣乾旱,基本靠天吃飯,家裏很窮,一年下來,基本剩不下什麼錢。楊開紅上大學,家裏負擔不起學費,向親戚借了一萬多塊錢。“對於我們這種比較落後的地方,一萬多塊錢是一筆很大的數目。”楊開武對記者說。
本以爲今年楊開紅畢業以後,工作了,能緩解家裏的窘況,然而馬加爵無情地毀滅了楊家的這種希望。
爲了得到補償,楊開紅的家人向馬加爵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數額爲31萬元。楊家的訴訟代理人在庭審時說,這麼做是爲了讓馬加爵知道,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對被害人家屬承受的痛苦他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的確,犯罪行爲,一方面違反了刑事法律,嚴重危害了社會;另一方面又侵害了被害人的民事權益,使被害人在物質上或精神上遭受了損害。罪犯的行爲這一根藤上結出了兩個惡果——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有損害,就應該有救濟。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了損害,罪犯作爲罪惡的製造者,他應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聯合國爲罪行與濫用權利行爲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則宣言》指出,罪犯或對其行爲負責的第三方應視情況向被害者、他們的家屬或受養人作出公平的賠償。
在對馬加爵的一審判決中,法院已經確認馬加爵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相伴而來的問題是,馬加爵能否有能力賠償?根據法庭調查的結果,馬加爵只有一臺電腦,而他的家人明確表示沒有經濟能力代爲賠償。
當罪犯確實沒有賠償能力,而被害人家庭卻因犯罪之害陷入窮苦境地,國家應當承擔起對公民的責任,對被害人家庭給予適當的補償。可以從罪犯繳納的罰金和沒收的罪犯財產中撥出一部分,建立專項基金,作爲國家補償的資金來源。在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中,有185個罪名規定了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既然有這麼多罪可以適用財產刑,每年國家因財產刑的執行而收歸國庫的罪犯財產應該不少,從中撥出一部分,支付給亟待補償的被害人家庭,並不會增加國家負擔,而且還能撫慰被害人家庭,何樂不爲呢?
當然,即使確立了國家補償制度,還是不可能使所有被害人家庭得到補償,所以,還應發掘別的渠道來彌補被害人家庭的損失。比如,大力發展保險業,使保險賠償成爲補償被害人家庭的一條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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