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人報假賬,基建科副科長虛開土方量證明,團長批黑錢。如此這般,一個造價僅有170萬元的水利工程,到完工時竟然擁有了近千萬元的“身價”,而多出來的700多萬元鉅款就順理成章地變做了這些投機取巧者的高額“利潤”。前不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法院對涉及此案的三名被告人作出了終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新疆兵團農二師31團團長戴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42萬元;以貪污罪判處該團基建科原副科長龐希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40萬元;以貪污罪、行賄罪判處俞小龍無期徒刑。
貪污巨鯨浮出水面
2001年11月,新疆兵團農二師紀委根據羣衆舉報,對31團團長戴震的受賄問題展開調查。隨着調查的不斷深入,辦案人員有了驚人的重大發現:1998年至2001年間,戴震將31團的清淤挖排工程包給一個叫俞小龍的個體老闆。該工程初步覈算造價僅170餘萬元,而31團卻付出了近千萬元,多出的759萬元鉅款到哪裏去了呢?這一發現不亞於扔下了一枚重磅炸彈。農二師31團目前還是一個經濟不算髮達的農業團場,759萬元相當於全團2000多名幹部職工苦幹3年多的利潤之和。
2002年11月13日,戴震被農二師紀委“雙規”。與此案有着密切聯繫的俞小龍和31團基建科副科長龐希來也相繼落網。
虛開土方395萬立方米
賺到好處費300萬元
俞小龍,原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棉麻公司六分公司經理,內退後自己開始單幹。他與戴震的關係非同一般,因此,在1998年戴震任31團團長後,他就找到了戴震,要求承攬31團的農田水利清淤挖排工程,取得同意後,俞小龍以兵團棉麻公司六分公司的名義與31團簽訂了清淤挖排合同,由團部基建科副科長龐希來具體負責。
1998年9月工程開工後,俞小龍多次以請吃飯、送禮物等方式找到31團基建科副科長龐希來。在多次收受俞小龍的好處後,自1998年10月至2001年12月間,龐希來共給俞小龍的挖掘機虛開土方395餘萬立方米,價值759萬餘元。
俞小龍憑藉龐希來出具的虛假土方量證明,找戴震結賬。戴震明知俞小龍所結工程款與實際不符,但他不問不查也不予制止,並利用自己主管財務的職務之便,以電話或口頭等方式安排31團計財科付款,他從中分得鉅額贓款。戴震將分得的贓款分別存放於其長子、情婦等處,共計款項344萬餘元。檢察機關還查實他有房產兩處價值59.6萬元。
四年斂財18萬元
最多一次10萬元
戴震一手通過工程大肆撈錢,一手又頻頻受賄。1997年6月至7月,庫爾勒飛力工貿公司(私營)經理楊飛(另案處理),通過當時還在擔任36團團長的戴震承攬了價值30萬元的鍋爐管道安裝工程。爲了今後能承攬更多的工程,同年冬季的一天,楊飛拿着用報紙包好的2萬元現金,開車來到36團駐庫爾勒採購站,到戴震住的房間後,對他說:“先給你2萬元,等工程款結完再給你1萬元。”然後,就將2萬元現金放在了牀上,戴震二話沒說就收下了此款。
1998年秋季的一天,楊飛得知戴震來庫爾勒辦事,又送給他現金1萬元。就這樣楊飛在5年間承攬的工程中,先後對戴震行賄6次共計8萬元。
1998年3月至4月間,在庫爾勒市經營五金機電的個體戶吳金烏(另案處理)通過戴震給31團推銷五臺穩壓器,廠家安裝調試後,31團陸續將穩壓器貨款付清,吳金烏從中獲利60萬餘元。爲感謝戴震在銷售及結賬過程中提供的方便,1999年10月的一天,吳金烏送給了戴震10萬元,戴震笑而納之。
據統計,從1997年6月至2002年8月,戴震在36團、31團任團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7次收受他人賄賂18萬元,最多一次高達10萬元。
清淤挖排是爲了更好地排除農田中的鹼水污泥,確保農作物的茁壯成長。而那些隱藏、淤積在我們幹部隊伍中的腐敗分子,就像那需要排除的“污泥”,同樣需要清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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