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27日公佈的“2003年度不平等格式條款系列點評活動”總結結果顯示,一些經營者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已對消費者的權益構成了嚴重侵害,危害範圍十分廣泛。
不平等的“霸王條款”正成爲千夫所指。中消協提供的統計數字表明,去年一年共徵集消費者提供的不平等格式條款4802件。電信、商品房、公用服務、中介服務等幾大行業成爲反映最爲集中的領域。
中消協有關人士分析認爲,從有關方面收集的情況來看,無論是電信、商品房還是其他行業,“霸王條款”一般表現出一些共同的特徵,“因此消費者應注意進行識別,避免成爲不公平條款的受害者”。
——減免自己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義務。
河北省某無線市話服務協議中規定:“因改善網絡通信質量,本公司對網絡進行擴容、調整、升級等措施,爲此影響客戶通信,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這種顯失公平的條款表現尤爲突出。北京市某公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規定:“消費者未按期向開發商付房款,逾期超過30日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180日,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同是違約,雙方承擔的責任卻不對等。
——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有的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事先擬定消費者放棄權利的條款,以此爲自己免責。廣東等地一些移動電話服務協議中稱:“客戶充分認識到移動電話通信服務不可避免會受到網絡覆蓋、網絡故障及系統優化、升級時的影響,並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斷。客戶承諾和保證不會因該類情況而向聯通公司索賠。”
——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利。
“凡違反本公約者,由物業管理公司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人民幣50-100元罰款”。通過格式條款,經營者自我授權對消費者進行處罰,違反了法律規定。
——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一商務諮詢公司在與消費者簽訂出國移民合同時,在關於“申請週期”一項規定:“整個申請週期要視加拿大政府的申請處理情況而定”。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其風險全部轉嫁給了消費者。而一些商場促銷活動中頻頻出現的“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的聲明,更成爲糾紛產生時“牢固”的擋箭牌。
“無論是哪種具體的表現方式,不平等格式條款都反映了經營者的不誠信行爲。社會各界應對此進行充分的揭露和鬥爭,包括拿起法律的武器。”中消協有關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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