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蘭州連城鋁廠廠長魏光前因貪污受賄被判處死刑,但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4月27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佈判決書,魏光前被判處無期徒刑。
2000年4月26日,魏光前貪污受賄一案經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年9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複覈後,以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不清,撤消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發回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04年4月27日,經公開庭審,蘭州中院判決魏光前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庭審查明,魏光前的犯罪主要是兩項,第一項是受賄罪行。最終法庭認定魏光前的受賄總數達到989664.38元;第二項犯罪事實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行。除受賄989664.38元和查證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外,尚有406607.17元屬被告人魏光前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
有關人士認爲,魏光前之所以死刑改判無期,主要是重審階段,法庭對起訴書指控魏光前夥同徐光明收受回扣265萬元,在與廣東南海桂鴻實業公司聯營中共同收受好處費300萬元兩件犯罪行爲沒有認定。
法庭認爲,指控魏光前夥同徐光明收受265萬回扣一事,收受回扣魏光前是事後知道,而且徐光明將其中100萬元以魏妻的名義存入銀行,後在魏光前的辦公室將存摺給魏光前,魏表態該款應投到公司運作或用來補其它地方的虧空,徐光明將此款取出轉存。僅以此認定魏光前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爲己有的故意證據不足,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只能證實該回扣系徐光明單獨收受,不能證實是二人共同收受。另外共同收受好處費300萬元一事,經過法庭調查,300萬已被徐光明堵了連海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虧空,並未個人佔有、使用,同樣不能認定爲共同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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