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代表選舉
改革前:間接選舉,由組織提名候選人,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改革後:由黨員直接提名候選人,選舉單位按差額原則直接選舉產生。黨代表直選一般要經過自薦或聯名推薦初步候選人、考察、預選、正式候選人公示、競選演講、無記名投票選舉、公佈選舉結果、公示當選代表等程序。黨代表大會
改革前:5年一次,沒有常設機構。
改革後:1年1次,全委會成爲常設機構。黨代表的作用
改革前:5年開一次會,會期3到5天,被形容爲“舉舉手,劃劃圈,散會靠一邊”。
改革後:實行黨代表常任制,一任5年,年年開會,履行代表職責,享有選舉權、審議權、視察權、評議權、表決權、質詢權、監督權等10多項權利。黨的領導體制
改革前:常委會主持日常工作。
改革後:實行縣委委員制,全委會作爲黨代會的常設機構,領導黨的日常工作。決策
改革前:常委會決策。
改革後:黨代會期間確定表決的重大事項,由代表進行表決。黨代會閉會期間,涉及全縣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重大事項和幹部任免等,由全委會表決。評議
改革前:無
改革後:實行評議制,在黨代會年會上,代表對委員的年度工作實行無記名投票,評議結果作爲考覈委員政績的重要依據。屆中,代表對委員進行一次信任投票,“不滿意”票數達到代表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責令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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