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恩格斯創立的共產主義者同盟,就確認黨的代表大會是黨的惟一的最高權力機關,共產主義者同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俄共奪取政權後,根據列寧的倡議,俄共(布)決定每年召開一次黨代會,實行黨代會常任制,行使黨的最高權力機關的職能。後來由於戰爭的需要,黨代會常任制沒有實踐下去。
中共從黨的“一大”到“六大”,基本堅持了黨代會年會制,這也是“二大”到“六大”的黨章中明文規定的。後來,由於革命戰爭等原因,從黨的“六大”到“七大”,其間相隔了17年。
1956年4月,毛澤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的總結講話中提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會的辦法,設黨的常任代表。”毛澤東說:“設常任代表有什麼好處呢?就是可以一年開一次代表大會。我們已經有10年沒有開黨的代表大會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開會不可。”按照他的想法,是讓黨代會常任製成爲“黨的國會”。
鄧小平在“八大”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說:“黨中央委員會在黨章草案中,決定採取一項根本的改革,就是把黨的全國的、省一級的和縣一級的代表大會,都改作常任制,多少類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那樣”,“這三級代表大會一律每年開會一次”,使之“成爲黨的充分有效的最高決策機關和最高監督機關”。
黨的“八大”後,1957年至1958年初,全國各地都召開了本屆黨的代表大會的第二次或第三次會議。1958年5月,黨中央召開了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但1958年5月以後,黨的民主政治生活出現不正常現象,黨代會常任制沒再繼續實行。
從20世紀80年代末期開始,黨中央有關部門先後在浙江、黑龍江、山西、河北、湖南等省的12個縣(市、區),進行了黨代會常任制試點,上海工業系統也先後在金山石化公司等55家企業中實行黨代會常任制。但到“十六大”前,除浙江和山西等省的5個縣(市、區)還在試點外,其他7個縣(市)已停止試點。
2002年11月,江澤民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擴大在市、縣進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積極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他同時指出:“要進一步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
“十六大”後,廣東、浙江、湖北、四川等省進行更多的黨代會常任制試點。全國有代表性的試點有:浙江台州市椒江區,湖北省羅田縣、宜都市,四川省雅安市,深圳市寶安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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