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將於兩天後開始實施。同舊的《機動車管理辦法》相比,《安全法》更加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爲根本出發點,着眼於解決道路交通中的突出問題,從現實需要和交通管理的實際出發,確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羣衆的基本原則,突出了以人爲本的思想,確立了管住重點,方便一般,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總體思路,並將這些精神貫穿於本法的始終。
-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後應註銷登記
所謂強制報廢制度是指對於已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國家強制回收拆解,防止被拼裝、組裝重新上道路行駛的制度。機動車報廢標準主要依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來確定。《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同時請注意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後應當申請註銷登記,這是對機動車所有人的一種義務性的規定。這不僅有利於車輛管理部門對報廢車的掌握和管理,也防止了報廢車輛進入市場,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
-規定行人通行爲先
《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這是以人爲本思想的重要立法體現。對行人在人行橫道以及沒有交通信號的情況下賦予優先通行權,主要是考慮行人是道路交通的重要參與者,在我國人口衆多,城市人口高度密集,目前大多城市還是以混合交通爲主的交通現狀下,行人作爲弱勢羣體相對於機動車來講,沒有相應的保護設備和防護措施,一旦發生事故,行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將受到巨大威脅。從立法本意的角度來講,相對於機動車的通行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則是更爲重要的。
-法律賦予自行“私了”權利
所謂自行協商解決交通事故的機制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道路上發生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但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這種情況中自行撤離現場是當事人的一種法定義務;二是未造成人身傷亡,輕微財產損失的,這種情況自行撤離現場是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建立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交通事故的機制目的就在於儘可能的減少交通事故對道路交通的影響,減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路面擁堵。這個機制一方面可大大降低事故對道路通行的影響,另一方面是法律賦予事故當事人對沒有人身傷亡事故進行“私了”的權利,這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體制上的重大變革。這一改革爲交通事故當事人自主解決自己的事情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空間。
-否認“撞死人白撞”
《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這條規定是從根本上對以往“撞死人白撞”說法的一種否定。我們知道發生交通事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本條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對現行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原則作了重大突破。這裏重點要強調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機動車作爲高速運輸工具,應當承擔嚴格責任,即對於民事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害,加害人無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要對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責任。本條對於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就體現了這一原則。機動車屬於高速運輸工具,其在得到方便、快捷、高速的益處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也只有這樣纔有助於保障行人和非機動車的利益。當然本條也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條件,所以機動車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也應當注意獲取減輕或免除自己責任的證據,在嚴格責任的舉證原則下,只有駕駛人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是有過錯的,才能減輕或免除其自身的民事責任。
-非現場執法同樣記錄在案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道路交通管理的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科技手段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應用日趨廣泛,利用電子監控設施形成的影像記錄,對一些類型的違法行爲予以認定,可以克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證據轉瞬即逝、不易收集的問題,可以將違法事實長久保存。因此《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這裏的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主要是指交通監控攝像裝置及安裝在營運車輛上記錄儀器所記錄的音像材料。”
-酒後駕車問題可拘留和吊銷駕駛證
《安全法》還規定:“飲酒後不得駕駛機動車。”
酒後駕車經常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安全法》第九十一條對此做出了嚴厲的處罰措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爲,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這相對於《安全法》頒佈以前“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三個月以下,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的處罰力度來講,處罰更爲嚴厲,且增加了拘留和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希望通過這種嚴厲的懲罰遏制酒後駕車交通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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