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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確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在安全生產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爲,將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爲包括: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或者強令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機械、設備的安全裝置、作業現場的安全設施不能正常運行而不及時維修;對已發現的較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員工宿舍取暖設施未採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等。
生產經營單位有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將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羣衆發現可打舉報電話:2303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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