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棗陽原市長尹冬桂打贏“女張二江”名譽官司的事件,再度成爲媒體的焦點。4月24日,襄樊市襄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武漢某報嚴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權利,判令該報賠償尹冬桂精神撫慰金20萬元。
湖北省棗陽市原市委書記尹冬桂受賄案,在2003年6月25日法院開庭審理當日,武漢某報就發了題爲《收受賄賂8萬元,人稱女張二江》和《與多位男性有染霸佔司機長達6年棗陽有個“女張二江”》兩篇報道。法院後來認定的受賄數額,遠少於記者的認定,而其言之鑿鑿的尹亂搞兩性關係之事,也多系捕風捉影,查無實據。
在這裏,“張二江”一詞,宛然成了男女關係問題的特殊代用語。不過,作爲一名曾報道張二江案的記者,我一直沒弄清的一個問題是,某些媒體報道所說的“張二江曾與107個女人(包括妓女)發生過性關係,加上他老婆剛好108將”——其中數字從何而來。我認爲,只要稍具頭腦地想一想,張二江與多少個女人發生過性關係,如此私祕的事情,豈是外人能統計出來的,更何況與張性接觸者中包括流動性極大的性工作者。
除此,我認爲最不可饒恕的是,把與張案毫無干系的張妻拉出來,是對她的極大不公。
張二江並沒有控告媒體,早早獲得的“五毒書記”的“榮譽”似乎徹底把他打趴下了。張二江把怨氣發泄到了法庭上。當公訴人在宣讀他的情婦充滿細節的證言時,張二江突然向審判長大聲提抗議,請公訴人不要講涉及個人私生活的內容,審判長予以確認。
而尹冬桂在法庭上的最後陳述中,更是流着淚“要求”:“還我清白,還我作爲一個女人的尊嚴和人格……”
因此,在去年9月19日,服刑中的尹冬桂委託丈夫向報社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41萬元,另索賠經濟損失8萬元。
現在是媒體該反省的時候了!多年來,媒體一直有一種心態,“死老虎”怎麼打都不爲過,一審的這個判決卻告訴我們,“死老虎”也不是隨便可以打的。
對這個破天荒的判決,民間輿論分作了兩派。認同者認爲傳媒不應靠宣傳高官隱私來取悅公衆,“對社會不良現象的揭露,完全私下的、與案件並不發生直接聯繫的個人私生活不應受到侵擾”;另一方則反駁說,“過分強調官員的公民隱私權,則會使其手中的權力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官員手握社會公權,他的道德與行爲不僅僅是個人問題,因此,他必須讓渡部分隱私權,以便社會監督,確保其手中的權力不會濫用。”
公正從來都是在紛繁複雜的利益博弈中實現的,從這個角度出發,我認爲,對此判決不必反應過度,而應以一顆平常心視之。
任何個人和機構都有獨立於國家利益和公衆利益的“個體利益”。媒體亦如是。以武漢某媒體對尹冬桂的報道爲例,該報未經全面地瞭解信息,就得出尹“與多位男性有染霸佔司機長達6年”的結論,我們說,這一舉動迎合了大衆的獵奇心理,增加了報紙的發行量,有利於報紙自身利益,但它卻違背了新聞客觀公正的原則,誤導了公衆,從長遠看,有違公衆利益。當受害者從維護個人利益出發,反對媒體習慣性的話語霸權時,社會公正得到了實現。
在我們的身邊,時常可以聽到一些冤假錯案。造成冤假錯案的通常情形是,面對國家強力機關的執法瑕疵(例如有罪推定、刑訊逼供等等),犯罪嫌疑人質疑的聲音難於表達,他們甚至不知道如何表達。不可否認,雖然同樣走向了被告席,貪官之爲官,較之一般的暴力犯罪嫌疑人,通常還是有着更高的文化素質和法律意識,並且擁有更多的殘餘話語權,他們能“帶頭”就侵犯自身權利的事件請求法律主持公道,喚醒社會的法律、權利和平等意識,未嘗不是一件“發揮餘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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