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製定併發布的《四川省關於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將於6月1日起施行。按“規定”,凡在我省重特大安全事故中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負有領導責任的政府或政府部門相應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將受到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學校場地從事危險品生產經營
教育行政部門正職撤職
“規定”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中小學校的安全管理。嚴禁中小學校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爲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違反規定的,將對校長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並按照學校隸屬關係,對縣(市)區、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人和縣(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
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不嚴
審批部門正職撤職
“規定”要求,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包括批准、覈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必須嚴格依法對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者不得批准。違反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
事故隱報、謊報或拖延報告
政府主要領導降級
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迅速組織救助並按程序、時限立即逐級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否則,將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年度內發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的,或者發生5起1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事故的市(州)政府應向省政府作出檢查。事故發生後調查工作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並提出調查報告,最長不得超過90日。調查報告應包括有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必要時,省政府可以對重大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另據瞭解,市政府辦公廳於近日下發《關於切實加強公衆聚集場所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區(市)縣、市級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廣泛深入地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活動,嚴肅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又拒不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堅決予以查處。對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區(市)縣、市級有關部門實行書面告誡或當面告誡,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由於失職、瀆職、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要依法查處,決不姑息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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