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原揭陽市市委委員、市政府副祕書長賴振才受賄、濫用職權一案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賴振才因收受價值300萬元的別墅,違規動用住房基金導致1758萬元無法追回,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賴振纔在擔任普寧市市委副書記、市長期間,收受普寧市某單位賄送的人民幣2萬元,爲該單位謀取利益。在其負責、指揮的若干普寧市大型基建工程項目中,賴振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盧某兄弟的工程施工隊牟取利益,並收受盧某賄送的價值人民幣303.8萬元的別墅一套。另外,賴振才爲解決普寧市外貿出口滑坡、企業出口資金不足的問題,提議並主持召開外貿出口工作協調會,提議並最終決定違規動用5000萬元應當專款專用的住房專項基金給外貿企業發放貸款;至案發前,這筆資金尚有1758萬元無法追回。宣判時賴振才當庭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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