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1日起,凡在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情節嚴重者其政府主要領導和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將被給予降級等處分。這是四川省政府近日出臺的《四川省關於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內容。
按照《規定》,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規定》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中小學校的安全管理,嚴禁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從事危險性勞動。《規定》還要求,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迅速救助並按程序、時限立即逐級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否則,政府主要領導人或政府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將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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