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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參加“大病統籌”的範圍有哪些?
(1)經市、區(縣)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2)本年度未曾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及其退休人員;(3)本年度雖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因生產經營原因連續中斷繳費三個月以上的困難企業及其退休人員。
17、“大病統籌”專項資金如何籌集?
“大病統籌”資金,採取企業或主管部門自籌,市或區、縣財政幫助的辦法籌集。
(1)特殊困難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按籌資標準的10%籌集,同級財政按籌資標準的90%給予資金補助;(2)困難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按籌資標準的30%籌集,同級財政按籌資標準的70%給予資金補助;(3)比較困難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按籌資標準的60%籌集,同級財政按籌資標準的40%給予資金補助。
18、“大病統籌”專項資金籌資標準如何規定?
2004年度“大病統籌”專項籌資標準爲年人均800元,月人均66.67元。市屬困難企業只繳納企業或主管部門籌集部分,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直接劃撥給市社保中心。區(縣)屬困難企業補貼資金,由區(縣)財政直接撥給企業,由企業足額繳納退休人員“大病統籌”費。
2004年度“大病統籌”專項資金月人均籌資標準
企業類型 |
籌資標準 |
補貼標準 |
合計 |
特殊困難企業 |
6.67元 |
60元 |
66.67元 |
困難企業 |
20元 |
46.67元 |
66.67元 |
比較困難企業 |
40元 |
26.67元 |
66.67元 |
19、困難企業經濟好轉是否要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大病統籌”的困難企業經濟狀況好轉,經市財政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天津市城鎮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20、困難企業如何申報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費?
(1)困難企業應在每月26日至次月8日前,向辦理醫療保險登記的社保分中心辦理醫療保險費繳費申報;經社保分中心審覈後,可在辦理繳費申報的同時繳費,也可在申報當月的15日前繳費。
(2)本年度未曾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包括具有大齡職工繳費的困難企業),應從2004年1月份補繳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費;基本醫療保險中斷繳費三個月以上的,從辦理“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的當月開始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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