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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7日,信息時報曾率先刊發《新人難結婚八成在戶口簿》報道,提出我國新婚姻登記制度實施後,因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的記載內容與本人聲明不符而成爲多數新人結婚阻礙。昨日,記者從廣州市民政局獲悉,公安部已針對這一現象做出答覆:戶口簿“婚姻狀況”的記載內容與本人聲明不符時,以個人聲明爲準。此外,民政部近日出臺的《〈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提出了一些因無法提供相關證件的特殊個案進行變通的處理方法。
婚姻狀況可以聲明爲準
公安部辦公廳近日就《關於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的記載內容與本人聲明的婚姻狀況不一致的問題》回覆:對於當事人的實際婚姻狀況與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項目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應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其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項目內容僅作參考。
公安部回覆還表示: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或“出生日期”項目內容不一致的,當事人應在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履行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後,方可申請辦理婚姻登記。
對於個別地方同時持有藍印戶口簿及遷出地居民戶口簿的當事人,婚姻登記機關應依據其藍印戶口簿辦理婚姻登記。
結婚證遺失也可辦離婚
根據民政部關於《〈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兩本都丟失的,可根據結婚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材料辦理離婚。申請辦理離婚、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與原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要出具書面的說明。
《意見》還規定,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也可辦理結婚登記,但條件是服刑人員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無法出具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材料。
申請在廣東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均爲境外人士的,只要當事人能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明和材料的,都可在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涉外婚姻、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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