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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條例》開始實施後,我國公證處在辦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時,將採用聲明書公證的方式進行。
司法部現已將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暫時調整爲辦理聲明書公證的方式。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公證處難以查實當事人是否爲未婚或未再婚,無法再按過去的格式直接出具公證書,今後的未婚、未再婚公證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其聲明書予以證明,並要求當事人在聲明書中表明“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對於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申請人申辦未婚公證的,公證處仍可按原來的未婚公證書格式出具公證書。
據瞭解,這種調整是暫時性的。公證處須向當事人說明,聲明書公證與原規定格式的實體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證不同,國外使用機構有可能不予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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