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5月14日,韓國憲法法院作出最終宣判,否決3月12日第16屆國會通過的盧武鉉總統彈劾動議案,盧武鉉從即日起恢復行使總統權力。判決書指出,盧武鉉儘管在選舉問題上沒有嚴守中立,但他沒有支持特定的政黨,彈劾理由不充分。自此,長達63天的韓國曆史上首次憲政危機宣告結束。
在這次總統彈劾案中,韓國憲法法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並最終通過司法判決恢復了國家的政治秩序。而對於我國的一般公衆來說,憲法法院還是個陌生的概念。憲法法院是個什麼樣的機構?它由哪些人員組成?它爲什麼具有那麼大的權威和權力?
一般來說,憲法法院的法律屬性,是“負責憲法監督的司法機關”,它在一國司法系統內部居於最高地位。其中,違憲審查是其最基本的職能。此外,憲法法院還審理行使彈劾案審判權,審理對政府首腦和各部部長提出的控告案件;審理國家各權力機關間、國家與地方政府間以及各地方政府間權限的爭執與疑問的案件;負責裁決選舉訴訟案,以及確定某政黨或其獨立組織的行爲是否違法。
可以說,憲法法院是彰顯國家正義和民主權力的最終裁判者,它擔負着維繫國體政局的重大職責。因此,憲法法院法官的“門檻”相當高,他必須同時具備精通法律和德高望重兩個條件才能勝任。如意大利憲法法院的法官,只能從最高普通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學法學教授及具有20年工作經驗的律師中選出。
爲什麼很多國家要在普通的法院系統以外,專門設立這樣一個憲法法院呢?其主要目的,就是爲了實現上文提到的“違憲審查”。這個詞彙,我國的公衆就比較熟悉了,它近來已多次出現在我國一些著名的法律事件中。
按照我國的憲法規定,撤銷、修改與憲法、法律相牴觸的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規章,權力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但是,建國50多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從來沒有使用過這個權力。然而,違憲審查權從未行使,並不代表問題不存在。事實上,隨着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由於部門和行業利益形成的法律、法規違憲性審查問題,由於地方利益引發的各省爭議(如省界、尤其是跨省自然資源的權屬劃分)和中央與地方分權問題(如《河南省種子條例》因違反《種子法》被法院判決無效),由於官員腐敗導致的建立彈劾機制等問題,已經迫切地要求我們建立一個基於憲法立場和憲政原則的獨立仲裁者。
而在筆者看來,作爲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一個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在目前我國立法任務尚十分繁重的情況下,再承擔具有司法裁判性質的違憲審查職能,似顯爲難。況且,依照大陸法系的傳統(中國和韓國都是大陸法系國家),違憲審查權一般都由專門的憲法法院行使,這從制度設計上給我們提供了借鑑。
5月15日,韓國總統盧武鉉發表全國電視講話,爲之前發生的腐敗醜聞向全體國民道歉。挑起事端的在野黨韓國大國家黨表示“接受憲法法院的宣判”,並就彈劾案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進行“道歉”。在野黨新千年民主黨也表示接受宣判結果,並認爲“彈劾案是一件不幸的事件”。
總統虛位的63天,對於韓國政局來說可能如夢魘一般,但筆者從中看到了憲法治下的絕妙圖景:元首遭彈劾,總理即刻依憲法代職,國家權力各機關依法運轉如常,南北談判仍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憲法法院判決既出,朝野均表示尊法服判,總統復職後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向國民解釋致歉。這應當是法治社會的理想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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