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身爲從事監管工作的公安人員的廖長秋縱容、指使同監犯人對被監管人進行體罰、虐待,並提供作案工具被監管人致死一案,衡陽市蒸湘區法院依法判決廖長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7月28日下午4時許,涉嫌盜竊的被害人胡軍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羈押在衡陽市第一看守所13號監房。胡軍入監後,因在監房內反覆喊叫“我是冤枉的,放我出去”,即遭到同監人員胡樂陽等人的毆打。
7月29日下午3時許,負責安全管教工作的看守所工作人員廖長秋到13號監房檢查衛生時,聽說胡軍吵鬧影響別人休息時,未做說服教育工作,反而指使胡樂陽堵住胡軍的嘴巴,並用繩子將胡軍的手捆起來,以免胡軍吵鬧。胡樂陽提出監房內沒有繩子,廖長秋便找來一根1米多長的絲質圍巾交給胡樂陽。之後,胡樂陽便安排同監人員彭字懷等人用此圍巾綁住胡軍,並把他的一隻腳也綁上,倒拖到放風坪,倒吊在曬衣的鐵絲架上,讓其在烈日下暴曬。晚上又用圍巾反綁住胡軍的手,用膠布或毛巾封住嘴,並多次毆打,對胡軍進行體罰虐待,致使胡軍於8月1日凌晨4時許在監房內死亡。
法院審理認爲,廖長秋身爲從事監管工作的公安人員,在被監管人員鬧思想情緒時,未做好其思想工作,而是縱容、指使同監犯人對其進行體罰、虐待,並提供作案工具,其行爲違反了國家監管法規,情節特別嚴重,以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故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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