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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20日在此間強調,作爲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年金的建立必須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
“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這位負責人說。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佈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已自5月1日起施行。這一方案適用於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辦法規定,企業只有同時具備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等三項條件才被允許建立企業年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有關負責人說,建立和發展企業年金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因此必須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在年金方案的制定中既要體現激勵作用,又要考慮大多數職工的基本利益,防止少數人說了算,嚴禁成爲少數人的利益工具。”
據瞭解,爲規範企業年金行爲,企業制定的年金方案須報送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而沒有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不屬於企業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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